第七节代表选举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7&A=1&rec=505&run=13

清末和民国时期选举议员,议员资格要求有一定财产、功名、地位。1939年7月,黄县抗日民主政府颁布选举条例,民主政府和各抗日救亡团体成立区选举委员会,抗日根据地进行选民登记,党政军民一起参加选举,政权实行“三三制”,采用“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抗日民主政府县长;参议员由各区推选产生。县、区、乡选举委员会成员多为各救会员和小学教员。选区划分一般是20户为一组,公民在选区内自由结合,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9月始,由村、乡、区次第进行。中心区出席8620人,新选村长73人、正副乡长12人、区长1人。四区选出村长68人,正副乡长8人、区长1人。三区只有文基、古黄两乡进行了选举,选出村长32人、乡长4人。选出的区、乡、村长由县政府加委,举行仪式宣誓就职。
  1943年,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开展普选工作,由于群众对政权建设认识不足,普选未按期完成。1944年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宣传教育,顺利完成了普选任务。
  解放战争时期,县各级政权组织仍按参议会形式进行选举产生。县选举委员会由党政军民和参议员组成。区选委会设办事处,村以自然村为单位设选委会。建国后,县政权采取过渡方法,继承和完善了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乡镇(公社)设选举委员会。县、乡镇(公社)、选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农村大村单独划定选区,小村联合划定选区。选区设立选民工作组和若干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选举前,选委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将名单公布于众,让群众审查核对,然后正式公布名单,填发“选民证”,再以选区为单位召开大会。先初选、后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