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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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1980年境内首次开展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当年鉴证合同92份。1981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于1982年7月1日实施,经济合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当年鉴证合同986份。1984年黄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工商局内设合同管理科。当年,鉴证合同9901份,合同金额613万元,调解处理合同纠纷13起。1985年在全县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宣传活动。1986年首次评选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1个。1988、1989两年,分别在全市9处工商所设立派出仲裁庭。1990年,鉴证合同1500份,调解仲裁合同415起,争议额96万元,评选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45个。
  商标管理1950年7月黄县依据《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为3个厂家申请了注册商标。1956年商品流通实行“包购包销”,无商标注册。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商标注册逐步恢复,当年全县注册商标24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工作受到干扰。1979年全县进行商标清理,加强了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到1981年,全县有注册商标75个。1982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印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定了商标定点印刷制度。1984年全县注册商标129个,查处假冒商标案件4起。1986年对市内9家印刷企业进行商标法的宣传,同时对酒类商标进行清理,对22个厂家的几百种商标进行检查,销毁价值7万元的不合格商标。1990年全市共有注册商标352个。
  广告管理1982年国务院正式确定工商机关为广告管理机关,县工商局开始对广告进行整顿。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刊登广告的地点进行定点管理,核准广播电台、印刷厂、广告公司为经营单位,取缔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对广告内容不健康、不合法及街头随意张贴的广告进行查处清理。1990年,广告经营单位增至4家(增加电视台)。当年纠正非法张贴广告25起,禁止播放烟草广告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