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个体工商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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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对私营工商业的管理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引导个体工商户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私营企业并入国营或集体企业,国家只允许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进行小规模经营,限制其经营范围,实行归口管理。1962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发证,此次登记发证的有520户。“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经营被取缔,登记管理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指导下,个体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全市有个体工商户1333户,1982年达到1773户。1983年,国家对个体经营政策放宽,允许无证个体户从事长途贩运,个体工商户数剧增,1984年达到8134户,1985年增至10841户。对个体工商户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发展。在大力扶植发展个体经济的同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教育、疏导,限制消极因素,查处非法经营。1987年8月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7月贯彻私营企业条例》。到1990年,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2421户,私营企业29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