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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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往来多为现金结算,转帐结算的数量很少。转帐结算,同城以支票结算、异地以汇兑结算。1950年4月,县人民银行在加强现金管理中,规定各单位经济往来除必须使用现金者外,一律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办理转帐划款。1951年起,贯彻《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公营、合作社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户,机关、团体等单位开设往来户。对私结算,同城以支票结算为主,分为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5种。对公实行划拨结算,同城分为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和专用送存簿4种。异地结算有信汇、票汇和电汇3种;异地划拨结算有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1953年3月,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保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和计划结算4种;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结算、电信划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和信用证结算4种。1955年同城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用于同城内多种性交易,压缩支票结算。1958年受左倾错误影响,片面强调服务,否定监督作用,以致结算制度紊乱。1962年,县人民银行贯彻《银行工作六条》,结算工作逐步恢复制度化、规范化。“文化大革命”时期,取消票汇结算。197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分行多次补充、修改结算方式,到1989年3月,龙口市使用的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可用于同城)、委托银行收款(可用于同城)、汇兑、省内银行支票、票证5种;同城和市内结算方式有支票存折、托收无承付、委托付款、农村定额支票、商业汇票(也可用于异地)、农村付款委托书6种。1989年4月1日开始执行《银行结算办法》,废止信用证、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省内限额支票、托收承付(8月1日废止)等6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有汇兑和汇票2种,同城和县内结算有支票、银行本票和定额支票3种,同城和异地通用的有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2种。1990年4月1日,恢复使用托收承付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