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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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春,北海银行北海支行向黄县根据地农民发放春耕生产和生活急需贷款4万元。1943年,向黄(县)招(远)农民发放春耕贷款29万元,借贷者85%以上是贫苦农民、抗日家属和烈属。下半年又发放贷款6520户,123.8万元,其中用于购买农具、肥料、牲畜等82.6万多元,占贷款总数的66.7%。1944年上半年,北海银行黄招办事处共发放贷款156.7万元,利率6厘。下半年,黄县旱情严重,高粱、玉米大部旱死,改种大白菜也不收。为此,上级指示贷款要酌情缓收或转期,黄招办事处只收回贷款106.2万元,回收率为67.8%。1945年,北海支行向黄县共发放贷款6888户,125.2万元。1946年又发放农业低息贷款122.9万元。1949年8月6~7日,黄县遭受强台风袭击,北海支行向黄县贷出粮食11.5万公斤,龙口贷出粮食1000公斤,支援群众度过灾荒和发展生产。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黄县支行发放农贷粮食30.3万公斤。大部分用于扶持水利建设、互助组购买牲畜、无劳动力烈军属和工属购买肥料、种子及农药等。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中,黄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全年发放农贷333万元,为上年的444%。1957年,压缩和控制长期的、消费性的和固定性的贷款,增加生产费用贷款,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全年共发放农贷105万元,为上年总额的31.5%,收回123万元。是年全县农业贷款余额由上年的290万元下降为273万元。1958年,农贷失控,贷款余额猛增至666万元。1959~1961年,只要大队要款、公社书记点头,信用社就发放贷款,出现呆滞性贷款。1962年加强农贷管理,农贷余额下降134万元。1963年坚持贷款必须用于生产和“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加强贷款管理。
  1970年起,实行农贷包干办法,先由各专业银行提出农贷发放与回收计划,由县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后执行。1971~1973年财政局与人民银行合署期间,农贷重点逐渐转向支援农业基本建设、支援农业机械化、支援社队企业和多种经营方面。1971年,农贷余额为323万元,其中社队企业贷款余额118万元,占总额的的36.5%。此后,社队企业贷款的结构比重不断上升,至1976年已占全部农贷余额的76.3%。
  1978年后,农村信贷管理继续执行信贷包干办法,规定农贷资金不准用于县办“五小”(化肥、水泥、玻璃、农机、陶瓷)企业和社员分配,并将农贷指标一次下达各公社信用社掌握使用。1979年起,农业贷款着重扶持社队企业的发展。是年,县人民银行和各信用社累计发放农贷1526万元,比上年增长409万元,增长36.6%。在农贷余额结构中,社队企业贷款余额已达1364万元,占总额的85.7%,结构比重比1978年提高3.7%。1980年农业银行恢复后,农业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扩大信贷范围。1981年农业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肥料、农药、种子和农机、水利机具等。乡镇企业贷款坚持“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讲求效益”的原则,1986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21196万元,比上年增长57.6%。至1990年,全市农业贷款余额达到57860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48618万元,占总额的84.0%。此外,在农业贷款中,国家于1955年和1957年两次进行农贷豁免。1962年8月,县人委财贸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对1961年以前农村社、队“四项贷款”(银行贷款、商业部门赊销款、予付款和予付定金)进行清理,有的酌情豁免,减轻社、队和社员的债务负担,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巩固集体经济。全县15处公社共豁免贫农合作社基金贷款68.8万元。1971年,全县又进行一次农贷豁免。豁免对象除少数死亡绝户和部分呆滞贷款外,多是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违背农贷原则而发放收不回来的贷款。全县20处公社共豁免1961年前的农业贷款3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