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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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龙口设税局,征收关税。1859年(咸丰九年)设厘金局,由州县以上官吏与绅士等负责征收各税,以道官督领议定税额,按年归入杂项奏销,抽厘3分归厘金局,按季报解。牙税由牙行领取部帖,按年纳帖税。当税,清末每家当铺帖一张,税银50两。1917年,每张帖年税大洋600元。黄酒税由县征收处委任征收员按时征收。牛驴税则是就集征收。民国时期,凡在集市交易者,就集征税;开户经营者,纳税程序一般要经过申报、调查、审查、缴纳等环节。
  建国以来不断改革税制,征管办法渐趋完善。除集市征收以外,主要由业户及时登记、申报,税收部门照章审核征收。1990年。市税务局先后制订《发票管理施行办法》、《基层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试行办法》、《税务登记管理》等规定,使税务征管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同时市税务局成立税务稽查大队,基层征收单位成立税收征管股或税收征管组,坚持常年税收检查。是年,全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换证8647户,建立社会护税协税网络,发展代征代扣网点,积极组织个体零散税收。是年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全市抽查2244户,查出有问题的467户,占20.8%,查出违纪金额1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