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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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年(清顺治四年)规定,凡买田地房屋,按价银每两纳税3分。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买契税为3.6%,典契税为1.8%。1909年(宣统元年)卖契征银9分,买契征银6分。
  民国初期,卖契税为9%,典契税为6%。后卖契按6%、典契按3%征收。另外,民国时期还征收契纸小学教育附加、中学经费附加和建设五厘捐等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