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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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清康熙年间,民众领票销盐,按票征税银,1730年(雍正八年)将盐课摊入地丁征收,每地丁一两摊银0.156两。嘉庆年间裁除盐课。
  1914年,盐课改称盐税,仍摊入地丁征收,1918年豁免。同年3月,国府公布修正盐税条例,食盐每50公斤课税3元,但工业、渔业用盐不在此限。1931年9月公布盐法,每50公斤征税5元,不得重税或附加。建国后,盐税由产地征收。
  屠宰税民国初年,始征羊、牛、猪屠宰税,税率为5~10%。建国后,1953年将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屠宰税,税率13%。1954年税率为15%,农民自宰出售或分食按13%征税,自养自宰自食免税。1957年1月15日屠宰税率改为8%。此后,税率屡有变动,变幅在8~15%之间。1985年8月,对经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改征产品税和营业税,不征屠宰税;对于农民和伙食单位宰杀生猪(包括羊、 牛等)仍按前规定,按屠宰头数从量定额征收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清代称牛驴税。1916年称牲畜税。建国后,于1950年开征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征收范围为牛、马、驴、骡、猪、羊等。1953年1月1日定为独立税种。1954年7月1日起,猪、羊免税。1959年8月4日起,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17日恢复征收。同月23日改买方纳税由卖方纳税。1966年2月1日又改为由买方纳税。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牲畜免税。1983年3月4日起,购买牛、马、骡、驴等牲畜均要纳税,是年,黄县共征收牲畜交易税6.65万元。
  营业税黄县于1931年7月始征营业税。此后,时征时停。建国后,于1950年将工商税中按营业额计算征收部分称营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1984年10月停征工商税,开征营业税,当年征收112.61万元。
  印花税1913年7月,黄县始贴印花税票。1920年4月开征婚书特别印花税。1927年8月施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对4类78种契约、簿据、人事凭证和物品征收印花税。税率有按件定额,按价值分等定额等多种。1938年5月,黄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停征。建国后,1950年1月1日开征印花税,税目25个,税率分为按金额比例和按件定额贴花两种。1958年9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1988年10月1日重征印花税,共13个税目,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0.3~1‰,共6个;定额税率分1元和5元两种。
  文化娱乐税1950年对电影、戏剧娱乐开征娱乐税,税率为门票收入的5~10%。1953年改称文化娱乐税,电影院按10%、剧院按4%征收。1965年10月1日起,下乡演出电影免税。1966年10月1日停征文化娱乐税。
  货物税黄县于1950年开征货物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凡在国境内存款、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所得利息为应税范围,税率5%。1958年停征。
  工商所得税1950年1月30日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为其中1个税种。除国营企业外,一切固定工商赢利事业单位(个人)为应税对象。依据其所得额,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同年6月改按21级全额累进率征收。1958年改称工商所得税。1985年1月1日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和个体经济所得税。
  交易税1950年开征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等交易税。1951年土布改征货物税。1953年1月1日停征交易税。
  工商业税1950年1月30日开征。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税。1958年停征。但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其余并入工商统一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包括娱乐税、筵席税、冷食税、旅馆税。1951年1月改由消费者纳税,营业者为代征人。税目有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台、筵席、冷食、旅馆,按价计征,税率5~50%。1953年1月1日停征。
  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1日将部分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合并为商品流通税。有税目22个,33个比例税率,1个定额税率,税率最高66%,最低5%。计税方法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停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改征工商统一税。1972年除涉外企业及进口货物单位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外,其余单位与个人均停征,同时改征工商税。
  集市交易税1962年7月25日对在集市出售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等单位和个人征收集市交易税。按其成交额10元为起征点,税率分别为10%和5%。是年12月15日停征牛、驴、骡、马肉等13种商品集市交易税,旧表、旧自行车、猪羊肉税率改为10%,其它应税产品税率一律5%。1965年11月6日停征集市交易税。
  工商税1972年2~3月,山东省税务局在黄县进行简化税制试点。停征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增值税和屠宰税。对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产品销售收入、业务收入、收购金额、进口商品总值、零售收入计征工商税。税目44个,税率82个,最低1.5%,最高60%。1984年9月30日停征工商税。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1日起,凡有预算外资金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缴纳所得税后有利润的城镇集体企业,依年收入额的10%计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年下半年,新建单位按15%征收,其它单位按12.5%征收。
  建筑税1983年10月1日起,凡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按10%征收建筑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1月1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凡独立核算的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大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宾馆、饭店、招待所实行1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4年10月1日起,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并提高起征点和最高限额,调整分级税率;国营饮食服务业改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专门用商品粮做原料生产酱油、醋、腌腊酱菜、果脯、豆制品、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及饲料加工等企业,1990年前所得税减半征收,实际税负超过50%按50%征收;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按40%征收。
  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开征产品税。应税产品分为24类270个税目,348个比例税率,1个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最低3%,最高60%。1988年6月改征增值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1947年,县人民政府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但不久即停征。1950年恢复征收。1951年9月13日起,只对机动车、船征税。1962年1月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66年起,自行车停征牌照税。1967年渔船免征牌照税。1972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10月1日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均按吨位从量计征,其中机动船计税标准由9个档次改为6个档次,并调整了税额。
  房产税黄县从1950年8月征收城市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价的1%逐年缴纳。1951年1月停征。1986年10月1日恢复征收房产税。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理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和按房产租金收入的20%两种办法征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1月1日始征奖金税。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为计税对象,免征点为职工2个半月标准工资,采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关、龙口、诸由、石良、中村、北马和芦头7镇范围内的镇、村和个体企业及从事临时经营者均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的5%征收,其它乡镇则按1%征收。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始对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奖金税。免征点为职工4个月标准工资,税率为4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该税为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部分的延续,税率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黄县于1985年与工商所得税合并统计,1986年起成为单列税种。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对在银行单独开户的事业单位,按其发放奖金额,依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免征点按不同单位分别确定。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对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年所得额,依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其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加成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1日起,对公民的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投稿、翻译、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分别按超倍累进率和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增值税1982年7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企业生产的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改征增值税。使用扣税法,按比例税率征收。1983年1月1日起,对生产的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也征收增值税。1984年10月1日起,应税产品分甲、乙两类,12个项目,13个税率。
  资源税1984年10月1日开征资源税。对在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以产品销售收入,依4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起征点为销售利润率的12%。
  外国企业所得税1982年1月1日起,对在境内的外国企业和与中方企业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等,按其年度所得额,依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另外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起,对在境内居住1年,从国内、外取得所得和不在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有权的个人,就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分别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征收工资调节税。凡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7年适当调低税率,最低为20%,最高为200%。
  私营企业所得税1988年对私营企业按年度所得额,依55%税率征收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1月1日起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税率分为4个档次。
  特别消费税1989年2月,对小轿车、彩电征收特别消费税。各经销单位将1月31日冻结的库存彩电进行补税,14以上彩电每台税额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