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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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农业税称田赋。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征收银两。同治年间,黄县共有土地3627755.7亩,每亩征银5分2厘3毫,共征银18206两;当差人丁18376丁,每丁征银2钱5分,共征银4594两;当差屯丁53丁,每丁征银7钱8分,共征银41两。合计全县共征地丁银22841两。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征收田赋、丁赋,新开荒地增加征银52.9两,取消学田名目增银15.4两。1914年减免东关、李家巷、龙口、邹家、北皂姜家等5个村沿河、沿海沙淤补银30.72两。1920年民买官产地亩增银2.85两。1921~1928年减免烟潍路占用地粮银60.16两等等,至1934年全县实际征收地丁粮银22450.61两。
  每亩地丁粮银实际征收数,1913年为京钱4吊800文,1914年国税厅筹备处令,每地丁1两1钱4分征收银元2元2角,内分国家税1元8角,省地方税4角。1922年山东省因财政积亏过巨,每两加收预借国家税1元8角。1929年8月,山东省财政厅颁发《新订经征田赋章程》规定,地丁暂按每两4元征收,内以2元2角为正税,1元8角为附税。
  民国时期,除征收地丁正附税外,自1915年起,尚有地丁附捐。民国《黄县志》载:“附捐项目繁多,或仅征一次,或著为定额,各视性质而异。刘珍年据烟时,巧立名目,需索为多,年征两次地丁时,附捐亦均随同征收。”1915~1934年的20年间,附捐征额自每两地丁银征收2角2分又京钱600文(1915年)至15.8元(1932年)不等。
  1940年,黄县抗日民主政府对有田户,特别是大户、富户继续征收田赋。1941年开始征收救国公粮,按每人每年占有的粮食数计算征收。夏征小麦,秋征玉米、大豆、谷子、高梁等。1945年,胶东行署颁布《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以户为单位,按人口与土地比率征收救国公粮。对烈军属和鳏寡孤独户,因受灾减产户,酌情给予减免;对贫困户、中等户、富裕户,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人口与土地比率区别对待;因精耕细作而增产者,增产部分不征收公粮;新开荒地3年内免征公粮;凡利用废地、隙地种植的正产物和副产物均不纳公粮。
  建国后,公粮和地方附加粮合并征收,改称农业税。1951~1952年,全县进行查田定产,查出一部分黑地和期满开荒地,进一步核实征收农业税的土地面积。征收农业税,以户为单位,以地级为负担标准,按人口计算征收。计算办法是按每户土地常年产量,每口人扣除50公斤后,其余按50公斤征收原粮10公斤。全年一次计算征收数量,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仍征小麦,秋季仍征玉米、大豆、谷子、高梁等。以征实物粮食为主,无粮者可交代金。在征收农业税中还制定了减免规定,农业税减免分为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享受社会减免者为烈军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及其他困难户。灾情减免,按当年农作物产量减产不足三成者,不减免;减产三至六成者,酌情减免;减产六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
  1954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农业税征收同粮食收购同时进行,在收购的粮食中扣下农业税粮,折成人民币上交财政。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税由生产队统一交纳。1958年农业税制改革后,山东省核定黄县农业税征收任务为粮食1029万公斤。1959年起,征收农业税由跨年制改为历年制,每年夏征时间为7月1日至8月底,秋征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底。1960年,山东省将黄县农业税征收任务调减为694万公斤,比1958年减少32.6%。1962年起,农业税主要征收实物粮食,种植蔬菜的土地方可交纳代金。1971年将全县各生产队承担农业税任务不合理情况进行调整,适当调增特产收益好的生产队的农业税,调减库区、基建占地多和人口多、土地少的生产队的农业税。调整后的农业税,一定5年不动。1982年起,对县内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村,则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1987年起,全市对园艺、林木、水产等收入重新开征农林特产税,按定产征收;对占用耕地建房和非农业生产占用耕地的单位,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5.30元。1989年,征收特产税改为按实际收入征收,税率8~15%。1990年,全市农业各税收入713.3万元(其中农业税263.2万元,农林特产税150.6万元,耕地占用税299.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7.8%,比上年增长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