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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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全国实行统一税制。1950年,黄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行商税和摊贩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娱乐、筵席、饮食、旅店)、使用牌照税。1951年1月起,全国进行修正税制。黄县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9月改革税制,将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并改变纳税环节,简化征税办法,调整部分税率。1972年起,将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至此,黄县只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及社、队、个人和伙食单位自宰牲畜的屠宰税。
  1978年后,除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沿用前法征收外,逐步改革税制。是年12月,开征部分产品增值税。1983年6月,小型国营企业以税代利,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大中型国营企业按实现利润的55%交所得税。1984年10月起,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以税代利”。将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8年新增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