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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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建国后,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主要是加强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劳动、成本、利润等方面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入80年代,不断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促使企业增产节约和开源节流。
  1987年,全市提高5家国营工业企业折旧率,对市化肥厂利润超过合理留利部分实行倒四六分成办法,减征市第一百货商店调节税17%,副食品加工厂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挂钩浮动政策,国营小企业的承包费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批准部分企业处理一批库存商品,对处理残次商品实行提成办法等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建国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在管理中,按照各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定额,制定统一的开支标准。年初核定预算后,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财政不增拨,由单位自行解决;节约不上缴,留给单位用于业务等方面开支。在执行中,不断改革管理办法。1986年将享受公费医疗的门诊费实行包干。1987年下半年试行按工作年限分别报销不同比例的门诊费。1990年11月又实行限额报销办法,减少浪费。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国以来,基建投资多由国家按计划拔款。1980年起,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的拔款逐渐改为贷款,实行有偿使用。对基建投资的管理,采取一切基建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计划;基建基金由建设银行统一归口管理,立专户储存;建设银行办理基建拨款坚持按计划拨款、按基建程序拨款、按支出预算拨款、按基建工程进度拨款的“四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