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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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沿用明制,以田赋和丁银为财政收入主要项目。田赋内含大粮地、荒田、屯地和学田,按土地分类征收赋税。丁银,按丁壮人口数征收赋税。1725年(雍正三年),将丁银摊入地赋内征收。丁银与地赋合一,统名曰“地丁正赋”。正赋之外,尚有“特别地丁”(含民佃和地丁)、“续增杂赋”(含折色苍术、本色光粉、京班匠银)和“地丁附加”(含耗羡和盐课)等项。全县年征地丁正赋白银31695两,续增杂赋153两,特别地丁62两,地丁附加3396两,共计35306两。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除征收田赋、丁赋、续增杂赋,特别地丁及附加以外,增征“地丁附捐”。刘珍年占据胶东时,年征两次地丁,亦随征收附捐。1934年,地方政费收入分“岁入经常门”和“岁入临时门”两项。岁入经常门含附捐101183元(银元,下同)、杂捐30530元、公款1867元、公产24035元,计157615元;岁入临时门收15039元,两项合计共172654元。
  建国后,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各种税、农业税、国营企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等。1953年,全县财政收入为45万元,到1957年增至208万元,平均每年增长44.6%。196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达874万元,平均每年增长19.7%。1966~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干扰,财政收入年平均为658万元,比1965年下降24,7%。从1970年开始,大力兴办地方国营“五小”(化肥、水泥、玻璃、农机、陶瓷)工业和电力工业等,财政收入不断增加。1975年财政收入达到1917万元,比1965年增长119%。1978~1980年,由于基本建设规模增大,导致1980年财政出现赤字348万元。此后,在国营企业推行第一、第二步“利改税”,加强企业财务工作,整顿财经纪律,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发展商品经济,很快扭转财政亏损局面。1986年财政收入突破5000万元,达到5539万元,居烟台市15个县(市、区)第四位。比1978年翻了一番,平均每年增长9.7%。1987年财政总收入6189万元,比上年增长11.74%。1990年财政总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004万元,占年度预算的102.8%。其中工商各种税收入9280万元,占总收入的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