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粮油统购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7&A=1&rec=369&run=13

农村缺粮供应对农村缺粮生产队(户)的统销粮一年一定,落实到户,凭证供应,保证每人每天0.5公斤粮食。口粮不足180公斤的社队、户,国家免征,并补足所缺粮食数。统销粮色为小麦、玉米,以玉米为主。1953年全县农村统销粮117.5万公斤,1954年177万公斤,1963年198.9万公斤,包括库区销粮119万公斤。上述情况系属灾年供应,即有灾供应,无灾不销。
  正常年景需供粮食的有桑岛和屺岛,80年代后又增加煤矿塌陷区。海岛居民1005户,3300人;煤矿塌陷区1020户,3075人,共统销粮食74.1万公斤。1985年后,因连年干旱,南部山区、丘陵地带严重减产,有5542户,18044人,口粮不足180公斤,每年需统销粮食200余公斤。1986-1990年,全县共向农村统销粮食1954万公斤,年均390.8公斤。
  城镇粮食供应对城镇党政机关、学校、居民和工商企业中的非农业人口,根据工作性质和年龄按人分等定量,凭证按月供给。粮色比例为:细粮70%、粗粮30%。1980年后,对离休老干部、老红军和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全部供应细粮。对工业、副业、饮食业、酿造业、糕点业和畜养业等行业用粮,按计划供应。1990年行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
  因城镇建设用地需要,1987年1月,龙口镇的和平、红光、央格庄和城关镇的西北隅四村计10025人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按城镇人口供应粮食。1955年后,城镇人口粮食定量分类供应办法经5次调整,1971年开始固定下来,至1990年再未变更。

城镇粮食分类供应表

单位:公斤

┌──────┬──┬───┬──┬────┬───┐
│类别    │等级│定量数│类别│年龄  │定量数│
├──────┼──┼───┼──┼────┼───┤
│特种体力劳动│一 │28  │  │十周岁起│13.5 │
│      ├──┼───┼──┼────┼───┤
│      │二 │26  │居民│九周岁 │13  │
│      ├──┼───┼──┼────┼───┤
│      │三 │24.5 │  │八周岁 │12  │
├──────┼──┼───┼──┼────┼───┤
│重体劳动  │一 │23  │  │七周岁 │11  │
│      ├──┼───┼──┼────┼───┤
│      │二 │21.5 │居民│六周岁 │10  │
│      ├──┼───┼──┼────┼───┤
│      │三 │19.5 │  │五周岁 │9   │
├──────┼──┼───┼──┼────┼───┤
│轻体劳动  │一 │18  │  │四周岁 │8   │
│      ├──┼───┼──┼────┼───┤
│      │二 │17  │居民│三周岁 │7   │
│      ├──┼───┼──┼────┼───┤
│      │三 │16  │  │二周岁 │6   │
├──────┼──┼───┼──┼────┼───┤
│脑力劳动  │一 │16.5 │居民│一周岁 │4.5  │
│      ├──┼───┼──┼────┼───┤
│      │二 │15  │  │不满周岁│3.5  │
├──────┼──┼───┼──┼────┼───┤
│大中学生  │一 │17.5 │  │    │   │
│      ├──┼───┼──┼────┼───┤
│      │二 │16  │居民│    │   │
│      ├──┼───┼──┼────┼───┤
│      │三 │15  │  │    │   │
└──────┴──┴───┴──┴────┴───┘

农村销售粮食抽年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
│年份│合计 │农村统销│奖售 │民工补贴│其他 │
├──┼───┼────┼───┼────┼───┤
│1955│472.0 │360.0  │   │    │112  │
├──┼───┼────┼───┼────┼───┤
│1956│714.5 │45.0  │   │    │264.5 │
├──┼───┼────┼───┼────┼───┤
│1957│542.0 │190.5  │   │    │351.5 │
├──┼───┼────┼───┼────┼───┤
│1958│1301.5│404.0  │   │61.0  │836.5 │
├──┼───┼────┼───┼────┼───┤
│1959│1467.5│1061.0 │   │248.5  │158.0 │
├──┼───┼────┼───┼────┼───┤
│1961│395.5 │372.5  │16.5 │6.0   │0.5  │
├──┼───┼────┼───┼────┼───┤
│1965│302.0 │174.5  │106.0 │9.5   │   │
├──┼───┼────┼───┼────┼───┤
│1970│201.5 │62.0  │129.5 │6.5   │3.5  │
├──┼───┼────┼───┼────┼───┤
│1975│329.5 │52.5  │256.5 │18.0  │2.5  │
├──┼───┼────┼───┼────┼───┤
│1978│409.0 │41.5  │322.0 │45.5  │   │
├──┼───┼────┼───┼────┼───┤
│1980│666.5 │46.0  │588.0 │18.0  │14.5 │
├──┼───┼────┼───┼────┼───┤
│1983│757.5 │506.0  │242.0 │9.5   │   │
├──┼───┼────┼───┼────┼───┤
│1985│385.0 │344.5  │38.5 │    │2   │
├──┼───┼────┼───┼────┼───┤
│1988│1080.2│142.2  │938.0 │    │   │
├──┼───┼────┼───┼────┼───┤
│1989│333.8 │328.8  │   │    │5.0  │
├──┼───┼────┼───┼────┼───┤
│1990│412.3 │412.3  │   │    │   │
└──┴───┴────┴───┴────┴───┘

非农业销售粮食抽年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
│年份│合计 │定量人口│饮食业│糕点业│副食业│酿造业│工业 │饲料 │其他 │
├──┼───┼────┼───┼───┼───┼───┼───┼───┼───┤
│1955│570.0 │288.5  │137.0 │   │30.5 │6.0  │   │33.0 │74.5 │
├──┼───┼────┼───┼───┼───┼───┼───┼───┼───┤
│1956│748.0 │366.5  │165.5 │   │63.0 │24.0 │   │37.5 │91.5 │
├──┼───┼────┼───┼───┼───┼───┼───┼───┼───┤
│1957│966.5 │466.5  │117.5 │   │262.0 │24.5 │   │29.5 │66.5 │
├──┼───┼────┼───┼───┼───┼───┼───┼───┼───┤
│1958│766.0 │502.0  │114.5 │   │21.5 │15.0 │   │52.5 │60.5 │
├──┼───┼────┼───┼───┼───┼───┼───┼───┼───┤
│1959│904.0 │578.0  │75.0 │   │0.5  │13.5 │8.5  │96.0 │132.5 │
├──┼───┼────┼───┼───┼───┼───┼───┼───┼───┤
│1960│718.5 │538.5  │44.0 │   │   │19.0 │   │70.0 │47.0 │
├──┼───┼────┼───┼───┼───┼───┼───┼───┼───┤
│1965│478.0 │291.5  │   │4.0  │5.0  │22.5 │116.0 │19.0 │10.5 │
├──┼───┼────┼───┼───┼───┼───┼───┼───┼───┤
│1970│568.0 │430.0  │36.5 │48.5 │9.5  │14.0 │2.0  │11.5 │16.0 │
├──┼───┼────┼───┼───┼───┼───┼───┼───┼───┤
│1975│886.5 │571.0  │120.5 │127.5 │1.5  │33.0 │11.0 │2.0  │20.0 │
├──┼───┼────┼───┼───┼───┼───┼───┼───┼───┤
│1978│1030.5│638.5  │196.5 │132.5 │2.0  │33.0 │7.5  │0.5  │20.0 │
├──┼───┼────┼───┼───┼───┼───┼───┼───┼───┤
│1980│1112.5│739.0  │157.0 │139.5 │4.0  │48.0 │12.0 │-   │13.0 │
├──┼───┼────┼───┼───┼───┼───┼───┼───┼───┤
│1983│1325.5│929.0  │134.0 │167.0 │10.0 │44.0 │17.0 │6.5  │18.0 │
├──┼───┼────┼───┼───┼───┼───┼───┼───┼───┤
│1985│1598.0│1232.5 │107.5 │187.5 │6.5  │60.5 │   │2.0  │1.5  │
├──┼───┼────┼───┼───┼───┼───┼───┼───┼───┤
│1988│2086.5│1553.8 │164.8 │281.6 │   │77.6 │   │0.7  │8.0  │
├──┼───┼────┼───┼───┼───┼───┼───┼───┼───┤
│1989│2290.8│1799.2 │106.8 │210.5 │   │51.0 │   │121.4 │1.9  │
├──┼───┼────┼───┼───┼───┼───┼───┼───┼───┤
│1990│1884.4│1692.8 │-69.2│31.0 │   │32.8 │   │190.5 │2.0  │
└──┴───┴────┴───┴───┴───┴───┴───┴───┴───┘

军粮供应1941年,抗日民主政府对军粮供应凭粮秣票由县粮站支拨。临时驻扎农村,凭粮秣票分别在农家用餐,农民可用粮秣票抵顶部分公粮。1945年,胶东军区发布粮秣供给标准:野战军指战员每人每天细粮(一般为小麦)1.4公斤或粗粮(一般为玉米)1.2公斤;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细粮1.2公斤或粗粮1公斤;战马、乘马、驮马每头每天饲料粮4公斤,驴子1.5公斤。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军粮供应采取定额支票(付粮后由财政部门转账)和价购粮票(部队付现款)的办法购粮。军队的复员、退休、退伍、退职人员粮食关系由部队填发粮食供应介绍证明,由地方粮食部门供应。
  1987年后,军粮供应和马料供应的粮种比例重新作了规定:战士--面粉60%,大米30%,玉米面10%;干部--面粉75%,大米25%;空军地勤人员和医院伤病员--面粉60%,大米40%;海军后勤人员--面粉40%,大米60%;部队招待所--面粉90%,大米10%;军马料供应比例为:玉米50%,豆类(含豆饼)25%,麸皮25%。
  其他供应机关、团体、厂矿的夜间加班和出差、培训等粮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补助粮食0.25公斤左右。农业户口的乡村干部到县以上机关受训或农民参加助征、购粮等临时工作,一个月内所需粮食由国家供应,超过一个月时,口粮的差额部分由国家补足。从农村招用参加基本建设工程和修河、筑路、防汛等民工,若在工地集体用餐,国家补足其口粮差额部分。参加比武的民兵,每人每天补助粮食0.75公斤。县级业余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国家补足其与专业运动员相同的用粮标准。归国华侨在乡期间,每人每月供应粮食16-20公斤。复员回乡的老红军和重残荣誉军人,口粮补到16公斤。经劳动部门调配给厂矿的临时工,按不同工种补足差额。国家干部到农村蹲点、非农业人口在校师生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和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参加农村巡回医疗队等,每人每天补助粮食0.5公斤以上。1986年4月1日起,定量外的所有粮油补助大部取消。只保留体育集训、民兵集训、学生实习和计划内临时工的粮食补助;并保留保健食品和在校农业人口学生的食油补助。
  食油统销1954年后,定量人口食油供应指标曾数次调整,至1973年始稳定下来。定量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全年3公斤。1986年起,国庆节、春节分别由0.1公斤的食油补助增至0.5公斤;离休人员、重残荣军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公斤,外加节日食油补助。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及井下作业的工人,定量之外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全年3公斤。住院病员定量之外每月补助食油0.5公斤。麻疯病人每月供应食油0.75公斤,其专业防治工作人员定量之外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外国籍教师、外国留学生每月供应食油1.25公斤至1.5公斤。外国侨民每月供应食油0.5公斤。归国华侨在乡期间月供食油0.5-0.75公斤。
  对糕点业、饮食业、招待所及集体食堂用油,按实际用量分月供应。1990年,糕点业、饮食业、招待所用油改为议价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