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农民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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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口粮解放前,农业生产落后,产量低而不稳,虽有“船粮”进口,境内农民仍要伴以糠菜维生。
  解放后,粮食单产稳步增长,农民口粮基本得到保证。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分配方法为“大二八”(人口占80%、工分占20%)或“大三七”(人口占70%,工分占30%)加土肥分粮。即工基本口粮加工分粮和土肥粮。给烈、军属和职工家属以及困难户虚设工日,使其达到或超过一般社员的口粮标准。1956年人均分配口粮234公斤,1976年251.5公斤,1979年263公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1983年,人均口粮分配达到441.5公斤。至1990年,除交足国家定购任务外,人均占有粮食400公斤左右。
  农民食油农业合作化后,花生种植面积有所扩大,单产不断提高,农民分配的油料逐年增加。1955年,人均分配花生仁6公斤,折生油2.5公斤左右。1956年人均分配花生仁7公斤。不种花生的农民,由国家每年每人供应生油1.5-2公斤。1964年对花生实行包干定购,多产多留,少产少留,人均分配花生仁8公斤。不足食油标准的村队仍由国家补足。1976年完成征购任务的村队,每人分配花生仁11公斤。1979年完成征购任务的村队除每人留花生仁7公斤外,超产部分售留各半,国家执行超购加价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1983年,花生种植区的农民除交售定购任务外,人均占有花生仁22.5公斤。粮食产区的承包区,种植少量花生,自种自食;不种花生者,可用粮食到粮所换购,也可到粮油市场随意购买。至1990年,人均食油5-10公斤。
  农村集体储备粮1962年全县生产队储备粮食70万公斤,是农村集体储粮的开始。1965年贯彻执行中央“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指示精神,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和安排好口粮、饲料粮、种子粮的生产队要有计划地逐年提留储备粮,做到“无战不动,无荒不用,专仓储存,单独立帐”,逐步达到队有余粮、户有余粮、储粮于民的目的。储备粮和口粮、饲料粮同时列入分配方案,储备粮占粮食分配的1-2%,人均7.5-8.5公斤。1962-1982年,全县农村集体储备粮食4453万公斤,人均1100多公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后可自行储备,集体储备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