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粮油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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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统购建国后,国家为适应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保证各条战线的用粮,严格控制了粮食市场,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政策,至1990年,统购政策曾5次调整。
  自报公议:1953年12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办法》,对农村实行粮食统购政策。农户在交足公粮后,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将余粮卖给国家。1954年,全县收购粮食3999万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5.9%,占余粮的36%。除公粮、统购粮外,人均口粮为239.5公斤。在统购粮食的过程中,存在着农户售粮不足或过量等问题,这种负担不合理的现象,后逐步得到克服。
  定产定购: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全县统一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完善了统购政策,解决了存在问题。《办法》规定:根据正常年景,确定每个农户的产量,从产量中减去农户全年的口粮、种子、饲料后,尚有余粮者为余粮户;不足者为缺粮户;不余不缺者为自足户。国家对余粮户定购,缺粮户定销,自足户不购不销。是年,全县收购粮食3201.5万公斤,占总产量的23.7%,占余粮的34.6%。除公粮及统购粮外,人均口粮为228公斤。1957年10月,在贯彻国务院《粮食统购统销补充规定》中,对粮食分配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在定产定购的基础上,对增产的合作社和尚存的个体户的超产部分增购40%;对歉收的农业社和个体户酌情减购,做到以丰补歉。1957年,全县统购粮食3400万公斤。
  一定三年:1965年粮食统购实行一定三年政策,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适当调整丰歉余缺,变动统购任务。全县粮食统购基数由“三定”时4263万公斤调减为3465万公斤。粮食统购基数按正常年景确定后,遇到重灾适当调减当年任务数;丰年适当多购,并给予超购加价奖励和奖售一定数量的化肥和棉布等。对集体分粮人均不到180公斤的生产队,免去粮食统购任务。
  一定五年:1972年粮食统购实行一定五年的政策。适当调整统购基数,其机动数由5%-10%改为5%左右,省、市以下不得层层加码。超购任务数一年一定。口粮标准低于国家规定起征点的社队一律不征购,绝对不购过头粮。1979年粮食统购基数由原来的3465万公斤调减为3450万公斤。后又调减为3400万公斤。
  1984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统购由农业社和生产队交售改为户交粮户结算,粮肥挂钩,奖售化肥、柴油兑现到户。
  合同定购: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年定购任务落实到承包责任田的农户,由农户同国家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合同中定购的粮油品种及数量,在正常年景下必须完成,另规定了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1985-1990年,全市粮食定购基本稳定在3998万公斤。合同定购数量以内小麦和玉米,按“倒三七”的比例进行价格调整。定购粮食数的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合同定购的粮油继续按交售数量、金额奖售化肥和柴油。农户培育的良种,由种子部门议价收购,不再抵顶定购任务。
  此外,1954年开始在农村实行粮油计划收购后,对多卖给国家的粮油实行奖励政策,奖售化肥、柴油,超购部分实行加价收购与奖售。不断全面提高粮油收购价格,提价幅度均在20%以上,超购部分加价40%。使长期粮食收购价格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缩小了粮价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差距,增加了农民收入。1986年起为方便农民群众,有利于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粮食部门还采取“找补差价”的办法,依照市场粮油价格和收购价格的差价进行找补。农户根据应完成的定购粮油数全部或部分将差价款交给粮食部门,由粮食部门到市场代购粮油作为定购任务。农户在交足差价款后,仍可领到奖售的化肥和柴油。

1954-1990年粮食统购数量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
│年份│统购数量│年份│统购数量│
├──┼────┼──┼────┤
│1954│3999.0 │1972│4038.0 │
├──┼────┼──┼────┤
│1955│3201.5 │1973│4246.5 │
├──┼────┼──┼────┤
│1956│4455.5 │1974│4225.5 │
├──┼────┼──┼────┤
│1957│3400.0 │1975│5919.5 │
├──┼────┼──┼────┤
│1958│5789.5 │1976│7816.0 │
├──┼────┼──┼────┤
│1959│5954.5 │1977│6157.0 │
├──┼────┼──┼────┤
│1960│4039.5 │1978│4142.5 │
├──┼────┼──┼────┤
│1961│2912.0 │1979│7716.5 │
├──┼────┼──┼────┤
│1962│2746.0 │1980│5957.0 │
├──┼────┼──┼────┤
│1963│3995.0 │1981│5149.0 │
├──┼────┼──┼────┤
│1964│3228.5 │1982│4273.5 │
├──┼────┼──┼────┤
│1965│3777.0 │1983│7205.0 │
├──┼────┼──┼────┤
│1966│3390.0 │1984│7261.5 │
├──┼────┼──┼────┤
│1967│3906.5 │1985│4234.0 │
├──┼────┼──┼────┤
│1968│3373.0 │1986│4104.5 │
├──┼────┼──┼────┤
│1969│2928.0 │1987│3751.0 │
├──┼────┼──┼────┤
│1970│2915.0 │1988│3799.0 │
├──┼────┼──┼────┤
│1971│3287.5 │1989│3372.0 │
├──┼────┼──┼────┤
│  │    │1990│3979.0 │
└──┴────┴──┴────┘

1986-1990年粮油收购找补差价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
│年份│品种│收购总量│其中找补差价量│占总量的比%│
├──┼──┼────┼───────┼──────┤
│1986│小麦│3049.5 │69.5     │2.28    │
│  ├──┼────┼───────┼──────┤
│  │玉米│1055.0 │127.5     │12.08    │
│  ├──┼────┼───────┼──────┤
│  │花生│48.3  │17.0     │35.19    │
├──┼──┼────┼───────┼──────┤
│1987│小麦│3083.5 │32.0     │1.04    │
│  ├──┼────┼───────┼──────┤
│  │玉米│667.5  │221.0     │33.10    │
│  ├──┼────┼───────┼──────┤
│  │花生│214.0  │51.5     │24.00    │
├──┼──┼────┼───────┼──────┤
│1988│小麦│2815.5 │703.5     │25.00    │
│  ├──┼────┼───────┼──────┤
│  │玉米│983.5  │361.5     │36.75    │
│  ├──┼────┼───────┼──────┤
│  │花生│100.5  │50.5     │49.75    │
├──┼──┼────┼───────┼──────┤
│1989│小麦│2682.5 │973.5     │36.29    │
│  ├──┼────┼───────┼──────┤
│  │玉米│689.5  │113.0     │16.38    │
│  ├──┼────┼───────┼──────┤
│  │花生│47.5  │29.5     │62.10    │
├──┼──┼────┼───────┼──────┤
│1990│小麦│2717.0 │284.0     │10.45    │
│  ├──┼────┼───────┼──────┤
│  │玉米│1257.0 │257.5     │20.48    │
│  ├──┼────┼───────┼──────┤
│  │花生│180.0  │59.6     │3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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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油料统购1954年,对油脂、油料开始计划收购,同时关闭油料市场,由国家统一经营。生产油料的农户,单独核算统购任务,与统购粮食同时交售。1955年,根据中央“多产多吃”、“增产多留”的方针,评出农户花生的产量,扣除种子和自食外,剩余部分,国家收购95%。1961年起,收购油脂、油料实行奖售化肥和柴油政策。1963年,在花生集中产区和有统购任务的社队,实行售油留饼政策,但仍要交售少量的花生果与花生仁,占交售任务的10-15%。1972年,油料收购实行超购加价,加价幅度为20-30%。1984年,油料收购改为倒“四六”比例计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1985年,取消油料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仍按倒“四六”比例计价。超购加价和继续实行奖售化肥和柴油政策。1987-1990年,油料收购三次提价,调价幅度为15-20%。

1954-1990年油料(折花生仁)统购数量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
│年份│统购数量│年份│统购数量│
├──┼────┼──┼────┤
│1954│296.5  │1973│354.0  │
├──┼────┼──┼────┤
│1955│103.5  │1974│302.0  │
├──┼────┼──┼────┤
│1956│377.5  │1975│250.5  │
├──┼────┼──┼────┤
│1957│56.0  │1976│169.5  │
├──┼────┼──┼────┤
│1958│168.0  │1977│170.0  │
├──┼────┼──┼────┤
│1959│279.0  │1978│275.0  │
├──┼────┼──┼────┤
│1960│3.0   │1979│477.5  │
├──┼────┼──┼────┤
│1961│63.0  │1980│402.0  │
├──┼────┼──┼────┤
│1962│49.5  │1981│719.0  │
├──┼────┼──┼────┤
│1963│141.0  │1982│591.5  │
├──┼────┼──┼────┤
│1964│369.0  │1983│488.5  │
├──┼────┼──┼────┤
│1965│270.0  │1984│422.5  │
├──┼────┼──┼────┤
│1966│600.0  │1985│217.0  │
├──┼────┼──┼────┤
│1967│206.5  │1986│48.3  │
├──┼────┼──┼────┤
│1968│179.0  │1987│213.9  │
├──┼────┼──┼────┤
│1969│87.0  │1988│100.4  │
├──┼────┼──┼────┤
│1970│355.5  │1989│47.5  │
├──┼────┼──┼────┤
│1971│600.5  │1990│285.3  │
├──┼────┼──┼────┤
│1972│321.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