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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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征收统一的救国公粮。征收办法:按每人每年平均占有粮食的多少,计算征收额,夏征小麦,秋征玉米、大豆、小米等。1945年,胶东行署颁布《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按有粮出粮的原则,以户为负担单位,按人口、土地比率征收公粮。对烈军属和鳏寡孤独,因受灾减产者,酌情减、免;对贫困户、中等户、富裕户,根据情况降低或提高人口土地比率分别对待;因精耕细作而增产者,增产部分不征收公粮;新开荒地三年内免征公粮;凡利用废地、隙地种植的正产物和副产物均不纳公粮。建国后,实行公粮与地方附加粮并征,称农业税。1952年,黄县遵照中央、省、专署一系列征收农业税的政策,通过查田定产,查出一些黑地和满期开荒地,进一步核实全县土地面积包括耕地与非耕地面积,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
  征收农业税,以户为单位,以地级为负担标准,按人口计算。根据每户土地的常年应产量,按人口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其余依50公斤常年应产量征收原粮10公斤。全年一次计算,两季征收,夏征小麦,秋征玉米、大豆、谷子、高粱等,以实物为主,也可交代金。另有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规定。1954年,国家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后,粮食收购与农业税征收同时进行,农业税从收购粮食数中扣除,单独计算,折成人民币上交财政。1956年农业合作化,由生产队统一交纳农业税。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又改由农民个人缴纳。
  1958年“大跃进”,省核定黄县农业税征收1029万公斤,1960年减至694万公斤。此后除增收农林特产加征税外,至1990年,农业税征收数额无大变更。1990年,全县依律计征农业税298万元,因灾减免35万元,实际完成263万元;农林特产税,全年应征221万元,除因灾减免外,完成1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