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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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和民国时期,农业税称田赋,田赋之外还有许多名目繁多的附税和附捐。清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征收银两。同治年间,黄县原有耕地3624顷75亩6分8厘9毫,每亩征银5分2毫3丝,共征银18206.37两;其他新垦荒山、学田、屯田等征银1238.96两;当差人丁18376,每丁征银2.5钱,共征银4594两;当差屯丁53,每丁征银7.8钱,共征银41.34两。合计地丁共征银24080.67两。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对有田户,特别是大户、富户继续征收田赋,1943年田赋征收废除银两制,征收实物,时称公粮或救国公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