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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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境内长期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生产水平低下,农民“丰年之谷,不足一年之食”。清同治年间,境内耕地面积约3627顷75亩,每亩征银5分多,共征银18000多两。民国时期,赋税征收与清制略同。后将地银折征银元,地银每两折银元2.2元。1925-1928年,张宗昌督鲁时,除征田赋外,还有军事捐、营房捐、河工捐、赈济捐、公路捐等多达16种,地银每两折银元高达25元。“七·七”事变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物价飞涨,尤以粮价增幅较大,蒋管区内,田赋折征银元改为征收实物,农民生活极度困苦。历代政府、大户,虽有赈灾之举,但杯水车薪,饥民不得不携妻将雏流落他乡。
  抗日战争期间,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41年开始征收救国公粮,同时对歉收的农户和鳏寡孤独进行减征或免征,基本保证了民食的需要。日军投降后,黄县民主政府于1948年成立县粮食局,各区乡均设立粮站(库)。为支援解放战争,粮食局成立运粮指挥部,运往潍县小米87250公斤,小麦29239公斤;运往龙口粮食8013.5公斤。是年,两次拨粮4万公斤,募粮1.5万公斤,贷款700万元(北海币)救济灾民。
  建国后,境内实行土地改革,农民生活逐步得到改善。1953年11月开始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农业税和统购任务并征。农业合作化期间,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科学种田,农田单位面积产量连年提高。1953年单产222公斤,1965年313公斤,1978年531公斤。1984年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单产达635公斤,至1990年单产达704公斤。为增加农民收入,在统购任务内奖售化肥和柴油,超购部分实行加价与奖售;不断提高粮油收购价格。全县粮食统购基数初为4263万公斤,后调为3465万公斤、3400万公斤。人均占有粮食逐年增加。1956年234公斤,1976年251公斤,1979年263公斤,1983-1990年人均占有粮食400公斤左右。农民为国家提供了更多的商品粮。1979-1990年,年均向国家交售粮食5066.7万公斤。
  1985年,县粮食部门开始由单纯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走收购--加工--销售的新路,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至1990年底,全市有基层粮管所19处,粮油食品供应公司2处,粮油加工厂、饲料公司、粮油议价购销公司、粮油贸易公司、粮油转运站、粮油物资供应站各1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