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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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管理1957年前,渔船管理由交通部门和渔港委员会负责。1958年水产局开始承办船舶检验业务。1964年水产局在水产技术推广站设专人负责渔船的丈量和发放渔船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薄。1965年对机动渔船进行编号管理,实行渔船年度检验制度。1975年渔船实行全国统一命名编号。1981年渔船实行分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龙口检验站负责四等以上船只的管理和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30吨以下或60马力的机动渔船和木帆船(五等船),由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管理,并负责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是年,渔船进出港签证改由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1985年1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对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机动、非机动渔业船舶进行登记,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到1990年,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共办理渔业登记千余只,培训职务船员1445人次。
  渔港管理1953年县成立渔港委员会,由龙口港务局、搬运公司、航运管理局、运输公司、财委组、公安局、边防保卫局、交易所、渔业社、银行、税务所、龙口区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海市期间的装卸、搬运、码头调度、治安秩序、物资供应、渔船管理和处理纠纷等。1970年龙口渔港建成投产后,设立了渔港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渔港的调度、搬运等管理工作。1981年8月改由龙口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管理,先后制定了《龙口渔港管理规则》、《龙口渔港港章》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到1990年,龙口渔港在山东省渔港管理检查中,曾先后7次荣获“先进管理单位”和“文明渔港”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