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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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沿海和滩涂渔业资源丰富。解放前至50年代初期,船只网具和捕捞技术落后,多集中在近海作业,且拥有专捕稚鱼的蚊帐布网和小扣旋网等网具,又多在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季节照常作业,水产资源受到破坏。1954年县水产科规定水产资源的保护范围、禁渔期和应取缔的渔具。1958年又制定了新的保护措施。到1962年,专捕稚鱼的蚊帐布网和小扣旋网全部取缔,坛子网、大拉网、小拉网、翅膀网的禁渔期受到严格控制,裤裆网、袖子网等网具扩大了使用范围。
    “文化大革命”前期,渔业生产盲目追求高产指标,致使幼鱼、幼蟹遭到严重破坏。每天捕捞几十万公斤的幼鱼、幼蟹,不能食用,只好用做腥肥。1975年县革委发布保护水产资源的布告,重申水产资源保护的范围、禁渔期和应取缔的渔具,增加了封滩育贝的条款。1981年2月水产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屺岛以东黄县沿海定置网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年3~5月,水产局和公安局联合行动,在境内进行流网普查工作。1985年5月,黄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保护海参资源的布告》,明确规定桑岛和屺岛为海参保护区,确定凭证采捕的原则,每年5月20日至6月30日为禁捕期,采捕规格为每公斤130个,同时制定了处罚措施。同年,开始征收渔船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1987年4月,对新增加渔船一律停办一切捕捞手续,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保护水产资源。1989年1月,黄蛤的可捕标准确定为壳长3.5公分,耙子囊网网目不少于4.3公分,禁捕期7月1日至8月20日,并对违章捕捞作出了处罚规定。
  1980年7月1日,境内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由渔政部门核发渔业许可证出海作业。1986年春,实行渔业许可证年审制度。渔政部门以乡镇为单位,逐船审证,审核项目有作业渔区、时间、网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