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饲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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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黄县县政府贯彻山东省胶东行署“禁止宰杀耕牛”的通令。建国后,执行华东《禁宰耕牛条例》规定:“13岁以下的黄牛,一律禁止宰杀,确因疾病或伤残,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准予宰杀。”为保护母畜和幼畜,1957年县规定粮食统购统销期间大牲畜精饲料提留标准为:马、骡125公斤,驴85公斤,牛50~100公斤。1985年3月,县制定《牲畜繁殖奖励办法》。规定:牲畜固定到生产队,由饲养员包工包产。有繁殖能力的母畜,应有60%怀孕产驹,对饲养员实行奖罚结合办法,母畜产驹受奖,不成活则罚,奖罚均以劳动日计算。1962年改奖励办法为三种形式:一为现金,二为粮食,三为奖金加劳动日。
  建国后,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鼓励养猪。1961年,国家收购肥猪实行奖售饲料粮和供应鲜肉政策。1964年改为1.5公斤毛猪奖售粮食0.5公斤,每头猪奖布票2尺。1975年除奖售饲料粮外,每头肥猪奖售3.5~4公斤鲜肉。此外,生产队对养猪户给予“斤猪斤粮”补贴或分给饲料地。对集体养猪场的饲养员,从1960年起落实“三包加奖”办法,即繁殖奖、配种奖和育肥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集体猪场大多停办,出现养猪专业户。1984年规定,每头肥猪奖售混合饲料100公斤,年交售肥猪100头者,奖售14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年交售50头以上者,奖售自行车1辆。1985年后,取消奖售,改行市场物价调节。
  养兔以交售兔毛多少为奖励依据。1978年每公斤兔毛奖给布票3尺。1981~1983年改奖化肥,每交售0.5公斤兔毛奖尿素2.5~5公斤。1985年后,取消奖售,改行市场物价调节。
  1975年,交售肉食鸡每吨奖售粮食5吨,1978年改奖售尿素3.5吨,1979年改奖售小麦3吨。1982年改现金补贴,胴体鸡每吨补660元,分割鸡每吨补900元。交售鸡蛋,1975年每公斤蛋奖布票0.4尺,白糖4两。有的大队实行每交售0.5公斤鸡蛋补贴小麦0.5公斤或现金0.2~0.3元。1985年后,取消奖售,改行市场物价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