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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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全县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共成立人民公社15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由公社统一核算。公社成立初期,对生产资料、人力无偿调用;社员行动军事化,生产搞“大兵团作战”;生活上一度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公共食堂,社员集体起炊。1959年公社下设管理区(管理范围相当于原来的乡)、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和生产队。1961年1月,县委、县政府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对人民公社着手整顿,纠正“五风”(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特殊风),对平调生产队、个人的生产资料,进行算账、退赔。1962年,全面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撤销管理区,改为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正式确立“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社员劳动实行评工记分,按工日进行分配。1968~1977年,改评工记分为“大寨记工法”,按劳分配制度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