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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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法》规定,在征用土地时,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空地,不征用或少征用耕地良田,不拆或少拆房屋,防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现象。征地时应以国有、公有土地调剂,无法调剂或调剂后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生活有影响的,应妥善安置并发给补偿费。1962年,国务院规定征地审批权归省统一掌握办理。1958~1962年,全县年约征用地180.64公顷。
  1964年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征用生产队土地,不论是耕地、良田、空地、荒地及其他非耕地,数量在10亩以下和因征地而迁居5户以下的(不含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公房(不论住户几户)均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批,超过以上规定数额的,由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4~1965年,年均征用土地8019公顷。
  1978年2月29日,县革命委员会规定,生产队的土地,不经县委或以上机关批准不得占用。国家建设用地,征地5亩以下由县革委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由地区、行署批准;20亩以上报省批准。1969~1981年,年均征用土地55.89公顷。1988~1990年,共征用土地341.66公顷,其中非耕地137.06公顷,占征地总面积的40%。
  对民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节约耕地的原则,依法办事,严格审批手续。1988~1990年,共征用土地130.53公顷,其中非耕地95公顷,占征地总面积的72%。
  1990年起,对农村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实行有偿使用试点。凡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村委会按每平方米每年收取使用费0.1元;经批准使用的村内空闲地(包括建鸡舍、牲口棚、车屋、厕所等),用户每年每平方米交使用费0.2元。村委收取的使用费,按“取之于土,用之于村”的原则,主要用于旧村改造,如修道、通水、接电、平整地面等公益事业。1988年,土管局在全市20处乡镇分别设立土地管理所,有所长、助理和管理员各1人。同时在638个行政村分设监督检查信息员1人,形成市、乡(镇)、村三级土地管理网络。

1982~1990年非农业建设用地统计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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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用地总数│其中耕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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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10.66 │58.93   │
├──┼────┼─────┤
│1983│309.93 │199.80  │
├──┼────┼─────┤
│1984│389.60 │210.40  │
├──┼────┼─────┤
│1985│459.26 │349.53  │
├──┼────┼─────┤
│1986│301.66 │190.60  │
├──┼────┼─────┤
│1987│230.40 │75.60   │
├──┼────┼─────┤
│1988│179.66 │117.73  │
├──┼────┼─────┤
│1989│62.00  │21.86   │
├──┼────┼─────┤
│1990│100.60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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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143.77 │128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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