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私房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7&A=1&rec=115&run=13

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已确定土地房产权者,均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私人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凭房产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征收6%。逾期不交者,每月加收税额 的20%。
  60年代初期,农村有些村队随意占用户籍在外,托人代管的私房。社员自由买卖房屋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如社员卖房,须由大队定价,买主须由大队选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买卖房屋自由的权利,重新得到恢复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