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单位自有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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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至60年代,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公共建筑,有些系房管部门设计、施工、承建的,但大部分属于各单位逐年自行建造的。县政府规定:“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自有房,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自行计租收费,自行养护维修。”至1969年,黄城、龙口两地的全民单位自管房面积为10.4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面积为3.56万平方米,1985年末统计,全民单位自管房面积104.5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32.29万平方米,共计单位自管房面积为136.8万平方米。另有党、政、军等部门借用的部分公房,由借用单位自住自修,房管部门不收租金。截止1990年,全市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23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为19万平方米,单位自管的为87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