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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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黄县和龙口解放,两地人民政府接管了旧政府、寺庙、教堂等遗址,并没收了敌伪、地主、资本家和少数权属不明的房产计9600间,其中黄城2500间、龙口7100间。60年代,在城镇建设中,拆除了部分危房和废房,新建和改建了部分公房,至1970年,县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面积为9.7万平方米。1971~1978年,新建住宅面积1.45万平方米,除拆除2500平方米外,净增公房面积1.2万平方米。至1985年,共拆除1.7万平方米,新建公房面积4.9万平方米,其中商品房2.7万平方米,公房管理面积为15.66万平方米。1990年公房面积为21.91万平方米,其中商品房9万平方米。
  出租1952年,房管部门成立,公房开始出租。租金以间论价,个人租用,每间0.3~1.5元;企业生产和营业租用,每间2元。至1960年,全县城镇共出租公管平房9045.5平方米,楼房697平方米,年房租收入为15.2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房管理一度出现混乱。滥改乱拆、随意转让和强占多用现象时有发生。加以房间大小不等,按间收租,甚不合理,其管理制度与收费标准急需改变。1979年4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建委《黄县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
  1、公房不再租给农户和生产队,已租出者,动员退还。
  2、机关单位租用公房,由集体统一租用,统一调剂,统一向职工收扣标准租金。
  3、凡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转让、互换或改变用途。
  4、租金改以间论价为按面积分等计价。
  住宅房与工商企业用房,分别按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收取租金。住宅房每平方米0.09~0.12元;工商企业用房,每平方米0.35~0.5元,1985年又调为每平方米0.78~1.1元。1985年租金收入为57.5万元,租金的20%作增建新房用款,80%留作公房修缮费。1986年住宅楼每平方米调为0.11~0.12元。1989年工商企业用房每平方米调为0.99~1.6元。1990年房租收入80.9万元。
  维修建国后,县房管部门临时雇用木瓦工人对部分公房进行修缮。1971年3月,组建专门修缮队,承建与维修并举。由34名合同工和150名临时工组成。公房正常修缮与养护,是对屋顶、墙体、门窗、锅台、炕面等而言,在承租前损坏或承租后自然损坏者,修缮费由承租者负担。县房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公房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危房、漏房的养护与维修工作,确保不漏、不倒、地面平整、沟管畅通和门窗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