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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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村镇公共建设与民房建筑工程无统一规划。1973年,县人民政府初步拟定了《黄县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要求各乡镇在村镇建设中对山、水、林、田、路诸方面作统一安排。1982年召开了全县第一次由各乡镇长参加的村镇规划工作会议,会议规定要以“因地制宜,先粗后细,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便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统筹安排村镇的公共建设,农民建房,公用设施,道路与绿化等,各种规划建设的项目要分期分批进行。
  1982年5月,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农房建设办公室,1985年改称乡村建设办公室,各乡镇均配备专职乡村建设管理员1人。农村制定规划或农民建房,逐级呈报审批,一经批准,须按规定进行建设。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精神,县政府规定,村镇建设总用地面积,应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左右。村民建房的宅基地标准:人均占有耕地1.1亩以上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为0.25亩;人均占有耕地1.1亩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为0.24亩;黄城、龙口两镇人均占地少于0.8亩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要控制在0.22亩以内;丘陵和山区村镇利用荒坡建房者,宅基地限额可适当放宽;非农业人口在平原或山区建房者,应执行当地规定的标准。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在全市贯彻执行。1990年,对农村宅基地和空闲地实行有偿使用试点。凡建设新村或改造旧村腾出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之年算起,免征农业税3~7年。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建房或建设的,限期将土地退还集体;对建房或建设用地超出批准数量,或批准使用后占而不用,或转变用途,或出租建房用地者,限期将土地退还集体,并处以罚金;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审批建房用地时,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者,根据情节,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