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各岛井三乡栽松以资樵薪告示
(清)江瑞彩(蓬莱县知县)
为劝谕种松以资樵采事。照得本县前赴海岛查勘情形,访闻岛中所生柴草不教居民应用,盖因出齿日繁,虽有山岚草场,而一遇草木萌生,不待长成即行连根刨挖,致绝生机。富者涉洋购买载运已属为难;贫民措价维艰,其情尤堪怜悯,本县志切兴除,凡有益于吾民者,均当次第举办。而访询县境东、西、南三乡亦然。兹特因地制宜,筹议种松章程以广储薪而收地利,合行出示劝谕。为此,示仰城乡及各岛绅耆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务遵后开章程:察看天时,各出工本,同力合作,厂种树株以资长育而收地利,勿任闲荒芜。本县有厚望焉,其各恪遵毋违。特示。
清朝光绪年间永绥局保护船只章程
各局管下须有船户,每船给予红旗一面,腰牌一面,红灯一个。如遇遭风船只漂至境内,该司事等立饬船户于船桅上日则悬挂红旗,夜则改挂红灯,腰牌挂于胸前,飞速前往救护。外分拔船户一半四处巡逻防范,各带勾枪一支,如有奸民船无红旗、红灯,身无腰牌者,即系私抢,立拿送县究办。至北隍城岛以北,大黑山岛以西,大竹山岛以东均为大洋,如遇风大浪涌,人力难施,自难向前救护,从井救人自古罕见,但遇事必须飞速据实报县,听候核夺,违则从重惩治。
海边遇有遭风船只漂至,必须先将人、船设法救护,勿令漂没。其余货物无论多寡,应候飞请地方官到后再行打捞,至海岛遇有遭风船只,亦须先救人、船,其物资一节,距城本远且隔大海,若待地方官到后再打捞,势必迟误,应将此事责成公直并绅耆人等,妥饬船户赶紧打涝,随后报县查核。
海边遇事,该司事等一面饬船前往救护,一面毋分雨夜,立即饬人飞驰至县禀报,本县立即带同人役前往弹压。至海岛遇事,亦应照办。如因风大浪涌未能派人驰报,但捞货后即应设法补报,不准刻迟。
由海岛来县,往往因有飓风未能开船,惟风之大小,何日何时海面能否行船,应饬天桥口海差按日报县核查。
各船户救落水一人者,赏银五两,已死者赏银二两,皆先行提赏,其余打捞货物均交司事人等。眼同失事船主照数点清,于中酌留二成充赏。如该船户等有隐匿一物者,除将原物追出给领外,定照物价计赃足罪,倘船主不允酌留二成,殊难服众,即应加倍照四成酌留充赏,以示惩劝,但如此办理,须经地方官亲自问明酌办,以免屈抑。
海边公局如船只稀少,不敷救护巡逻,立即知会邻局派人帮同救应。如邻局未经知会竟来涝货者,即行禀究。如本局船不敷用,恐邻帮同涝货分其钱财,遇事并不知会而致贻误及邻局既已知会而不前来帮同涝救者,皆一并从严惩治。其海岛系各立一方,其向无居民六岛,现亦归并有人各岛经管,情形与南岸不同,即使船不敷用亦难知会邻岛,应各归各岛自行救护,不许邻岛前来帮助,违则重惩。
遭风船只如非破损,皆不准前往借涝救为名暗图留货充赏,如敢故违,一经查实即照例从重核办,以儆效尤。
遭风船只必须修补方可行驶,该司事等务要选派妥人昼夜看守,每日每人应由船主发给饭食大钱三百文,如有偷窃等事,即惟此人是问。该司事等如不慎重选派亦干末便。
中外船只遭风,沿海居民以及采捕船户,如有乘机涝抢,但经得财并未伤人者,被控到案,照例分别问拟流徒,其情罪重大或抢取货物、拆毁船只以致商民淹毙者,亦并照例从重严办,以示惩创。
中外船只澄风覆溺,沿海居民人等虽末乘机捞抢,或坐视不救,或私捞货物一经查出,或被呈首,定即分别情罪,枷示海滨以为不率禁令者戒。其实系风涛险恶,人力难施者,免于置议。
凡红旗、红灯、腰牌皆存公局,遇事再行散给各船户分别悬挂。如邻局有事既已知会,该司事等即酌用船只若干,付给船户旗、牌等项前往救应,其余均不准其前往,仍派司事一、二人带领前去,以资弹压而免事端。
谷公局司事如有事门,务各请人代为照料,加要日久方归,即将所请代管之人姓名开送城公局登记,勿得疏懈。
海岛共十四座,除长山等岛八座向有居民可以经理外,惟查南隍城、高山、牵牛、小竹山、猴矶、大竹山等六岛向无居民、无人可管。但船之遭风并无定所。应将南隍城岛归北隍城经管,高山归砣矶经管,牵牛、小竹山归长山经管,猴矶归庙岛经管,大竹山相近各岛皆远,只可归并海边近村兼管。庶各岛均有所归设,遇遭风船至,各归各岛司事人等妥速照章救护。如有推诿迟误等情,前已申明,兹不重述。
清光绪年间永绥局分界管理地段
庙岛在本岛天后宫设立永绥局,西至小黑山岛五里,北至猴矶岛十里,距城六十里,查猴机岛并无居民,现归并此岛兼管。
小黑山岛在本岛三官庙设立永绥局,西至大黑山岛十里,距城七十里。
大黑山岛南庄社在本社关帝庙设永绥局,西至黑嘴子,东至九门洞为界,与北庄社共一岛,跟城八十里。
大黑山岛北庄社在本社三元宫设永绥局,东至九门洞,西至黑嘴子为界,迤西与黄县桑岛连界,西为外洋。
长山岛寺后社、鹊嘴社在朝海寺设立永绥局,东南至江头,东北至肖家台子,西南至黄石礁,西北至红泥沟南为界,距城四十里。查牵牛岛与此岛相距四十里,小竹山岛与此岛相距四十里,现因该岛均无居民,归长山岛各局就近分别兼管。
长山岛店子社在本社三元宫设立永绥局,东至石嘴子,西至海边,南至界沟,北至海边为界。
长山岛南城社在本社三元宫设立永绥局,东至东山,西至海边,南至红泥沟,北至降龙礁为界。
长山岛北城社在本社真武庙设立永绥局,东至老背婆,西至社界,南至玉石街中,北至石嘴子为界。
长山岛王家沟社在本社三教堂设立永绥局,南至清令河大沟,北至老牛筋,西至香炉礁,东至赶牛道为界。
砣矶岛在本岛大口村关帝庙设立永绥局,北至小钦岛六十里,大钦岛五十里,距城一百二十里,查此岛与高山岛相隔三十里,现因该岛并无居民,拟归砣矶岛就近兼管。
大钦岛、小钦岛在大钦岛佛爷庙设立永绥局,东北至南隍城岛六十五里,距城一百七十五里,查大钦岛距小钦岛十里,现归并一局经管。
南、北隍城岛在北隍城岛设立永绥局,北与奉天旅顺口连界,为外洋,距城二百四十里,查此岛与南隍城岛相隔五里,现归并一局经管。
长山岛特区海口管理规定
1.各岛之渔船与贸易船只及外来船只,各乡应根据不同之情况,自行确定停泊地点。
2.来往之船只及本岛外口之船只,一律规定退报制度,有派出所之海口由派出所负责,无派出所者由村团负责,但需掌握提高责任心,防止感情用事和违反政策的现象发生。
3.外国之船只,一律不准在本地区之海口登陆,否则将人、船一律扣留,交海防委员会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放走或处理。
4.出入口船只需有一定之识别记号,规定用红绿布各一块,做成长一尺五寸,宽一尺之红绿旗。出口贸易船挂红旗,挂在后面,渔船挂绿旗,挂在后面,入口贸易船挂绿旗,挂在前面,渔船挂红旗,挂在前面,晚间入口一律挂灯在前面,出口一律挂灯在后面。
5.来往客商人员,不经检查一概不准随意下地,在检查时应有重点,如发现来路不明之分子或可疑分子应详细审查,如确有问题者,即由公安局负责处理。
6.密切公安机关与当地驻军及人武部三者之间的联系,做到及时介绍情况,研究分析情况,每月十五日以公安局为首召开治安会议一次。由公安局、人武部、驻军十三团、情报站、巡防区等部门参加。
长山岛特区公安局
1950年11月17日
长山岛特区人民政府布告
(55)互政字第一号
几年来,为了逐步实现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迸一步提高渔农业生产力,促进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提高渔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人民政府一贯积极提倡尽力帮助渔农民群众兴办渔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已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渔农民热烈拥护。但由于开始举办缺乏经验,合作化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和普遍,在具体办社中产生某些偏差和缺点,使部份渔农民至今还存有一些疑虑和误解。为了正确贯彻政策,解除顾虑,投入春汛春耕大生产运动中去,本府特对下列各项重新申明布告周知:
(一)凡船网工具折价和土地评产作股入社。由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仍保持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私有权限。
(二)渔农民参加渔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合作社内部的事情必须本着互利原则,依靠社员协商处理,任何人不得包办。
(三)船网工具和土地入社必须根据质量好环、船只大小、土地产量高低,经民主评定,合理折价作股入社。在报酬上要掌握以劳力分配为主兼顾生产资料所有者利益的原则:船网工具报酬纯收益相等于银行存款利息或稍高于银行利息;土地报酬稍低于劳力报酬,但具体比数仍应根据实际情况经社员协商规定之。
(四)耕畜私有公用,必须给以合理报酬,保证畜主不吃亏,并略为有利。私有耕畜转归公有,必须畜主自愿并经民主评定合理价格,此项畜款一般应在三年内还清,经济能力不足的社可延至五年。
(五)农具私有公用,应给以合理报酬,若有损失应由社内修理,或给适当补偿,大型农具社员自愿并经社同意作价归公者,可按耕畜办法处理,一般随手使用的小农具,由社员自带。自用自修,不应作价归公。
(六)公有财产每个社员都必须爱护,任何社员贪污、偷盗或任意损坏公有财产必须赔偿,私有公用的船网工具、耕畜、农具、副业工具等,同样要加以爱护。
(七)社员入社时要根据渔农业生产具体情况缴纳股份基金,股份基金记入各人名下,不分红也不计息,股份基金数量不要过多,以多数社员能够出得起为限,但贫苦社员可以缓交、少交,个别极贫苦的社员可以免交。
(八)社内生产资金不足时,可以发动社员自愿投资,但必须参照银行放款的利率给息,并立据为凭,社内应按规定期限付息还本,以鼓励社员投资的积极性。
(九)社员退社时应带走的船网工具、土地、私有耕畜、农具和股份基金等,不得借故扣留,但船网工具折价归集体社员所有不分红的社,退社时只许带走股金,不许带走工具,并对退社的渔农民,合作社仍应积极帮助搞好生产,不得歧视或打击。
区长高铭
1955年5月10日
长岛县革命委员会布告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珍贵水产品的保护繁殖,发展浅海、摊涂养殖生产,巩固发展集体经济、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特布告如下:
一、我县浅海、摊涂面积较大,发展海参、鲍鱼、干贝、贻贝等珍贵水产品生产大有可为。要认真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渔、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在搞好渔农业生产的同时,加强珍贵水产品的保护繁殖,积极发展浅海、滩涂养殖生产。
二、滩涂、海域属国家所有为了充分利用近海、滩涂资源,按照行政区划,由公社、生产大队划分管理使用。各使用单位要服从国家需要,在不影响国家建设的情况下管理使用。
三、严格遵守繁殖期禁捕和采捕规格的规定,海参灰干品每市斤不得超过六十个头,不够标准的小海参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干贝、鲍鱼、贻贝每个体长不得小于二市寸。海参六月一日到八月一日,贻贝四月一日到七月一日为繁殖期,紫殖期内一律禁止采捕。为了加速鲍鱼的繁殖,一九七三年和一九七四年,实行全年禁捕,同时不准个人和集体搬取海里石头。
四、实行间年轮捕制。海参、干贝、贻贝,一九七三年南五岛开捕;一九七四年北五岛开捕,南五岛停捕。之后,以此轮捕。
五、海参、鲍鱼、干贝、贻贝的生产,只准集体和国营专业队经营。自一九七三年起,对海参、鲍鱼、干贝、贻贝实行国家统购,各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向所在地收购部门交售产品。
六、各级革命委员会和社员群众,都要认真执行水产资源保护繁殖政策,任何个人赶小海不准拣海参、鲍鱼、干贝、贻贝,要发动群众制订养护公约,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本布告,望全县人民遵照执行。如有违者,要视情节酌情处理,对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
1973年8月1日
关于保障林木所有权,加强山林、树木保护管理的布告
我县广大干部、群众遵照毛主席“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伟大指示,积极开展护林、植树造林的群众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使林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了保障林木所有权,进一步加强我县山林、树木的保护管理,加速实现全县林业上《纲要》,特重申有关林业政策,布告如下:
一、要坚决执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所有”的政策。社员宅旁在大队确定植树范围内社员种植的树,归社员所有。
国营和集体的林权,不得侵犯,不准将国有山林划归集体,不准将集体山林划归个人。
国家、集体建设、施工等原因,需占用集体土地上或社员的树木,能移栽的移栽,不能移栽的可折价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没收集体和社员的树木。
二、严格执行计划采伐。各社、队采伐木材一律实行先请示后采伐的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林木资源情况和林木生产规律,事前作出来伐计划,逐级报县革委农林局批准,每伐一棵,要栽植三棵,由大队林业队负责标号、监督,按时按量采伐,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可自行处理。
三、各行各业都要积极植构造林、护林。公路植树,应根据划分路段所属范围,谁栽树谁管理,收益归谁。修剪由主管部门统一指挥,未经上级批准,严禁砍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单位驻地植树,均由所在单位自费购苗、管理,收益归所在单位。
凡因建设工程、交通建设、战防施工、架设线路、铺设水管等原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者,必须报请县革委农林局审批,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保护林木,人人有责。社队要建立健全护林制度,大队设专职护林员。要严格封山制度。严禁乱砍滥伐、盗伐树木,不准毁林开荒,不准在禁区放牧,在封山育林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山打柴拾草,林权所有单位和负责管理的单位,平日要加强林木保护管理,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拾草、打柴、采集林副产品。
护林者奖,毁林者罚。对护林成绩显著者,要进行表扬和奖励,毁坏林木者,除批评教育外,每损坏幼苗一株交押现金二元,自筹树苗补栽三棵,成活后退回原款。儿童学生毁坏,家长负责;牲畜毁坏,使者负责。
对辱骂殴打护林人员者要教育处分,对情节严重的首恶分子和地、富、反、坏分子,要依法惩办。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坚决响应华主席“要在全国大大提倡一下植树造林”的号召,积极宣传发展林业的重大意义,深入发动群众开展育苗、植树造林护林运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单位都要积极育苗、造林,为发展林业事业做出贡献。
此布告,各级革命委员会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宣传、落实,做到家喻户晓,遵照执行。
长岛县革命委员会
1978年9月1日
关于决定编写《长岛县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在四化建设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并借鉴历史,启迪后人,经县委研究决定,组织力量,抓紧时间,广泛征集有关历史资料,把《长岛县志》编写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充分地认识编写我县“县志”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县志”是一种地方性的历史资料的综合记录,也是整个地方上的政治、经济、地理、风貌和其社会历史沿革变迁状况的百科全书,它既能使往事不被磨灭,又可为后人以资参考,起承前启后之作用。但是我县在历史上曾属登州、蓬莱所辖,无单独长岛“县志”可查;迄今,建国已三十余年,经过革命和建设的斗争,我县的政治、经济、社会面貌、文教卫生和人事更迭等情况都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然而,对有关资料尚无分门别类加以汇综整理,所以应用起来不能得心应手,困难甚多。另外,鉴于我县参加革命较早的同志和熟悉我县历史变革情况的人,有的虽然健在,而现在都已年事日高,记忆力减退;加之十年动乱,使部分资料遭受损失,因此,现在必须抓紧时间广泛征集和抢救这些资料,及早把《长岛县志》写好,确是势在必行,尤显必要。
二、为了加强编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决定成立长岛县县志编写委员会。编委会由刘玉同志任主任委员,孙盛华同志任副主任委员,柳慎之、姜义善、范先鼎、孙华乐、臧学本同志为委员,下设长岛县“县志”编写小组,由其具体负责征集、采访、汇综和编写工作。
三、当前主要征集从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到一九四九年建国这段时间的历史资料,如:史记、文件、刊物、书信、电报、服装、证章、诗歌、标语等历史实物。征集的办法,主要是充分利用档案、图书馆、室的现存资料进行广泛查阅,以及向散存在知情人和群众手中的部分资料进行征集。对于凡是散存在知情人和群众手中的部分资料,要和他们协商征集事宜,可以动员他们交出原件加以复制,再退给他们一份复制品,供其使用或留作纪念,必要时可以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四、要有计划地组织和请求一些在本县工作过和本县人现在外地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撰写革命回忆录和提供他们熟悉的长岛的历史情况和资料,对于这部分回忆录是否可以写在县志之内,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方可研究执行。
五、编写“县志”是一项追溯历史较远、涉及面甚广的工作。因此,要作好这一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态度,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深入调查,多作访问,反复核实,力求资料准确、真实、可靠。严防弄虚作假。
中共长岛县委员会
1980年7月25日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公社管委、政府各部门: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四化”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省府(198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一胎的,凡属干部、职工,增加产假四周,工资照发;凡属农村社员给予产假一个月,工分照记。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严重病残(经医院检查)和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可照顾生育二胎,但两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
二、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月起到儿童十四周岁,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五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分担,儿童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也按上述办法由招工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渔农村从分配中开支。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粮,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优先招工、招生,优先按排住房,并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强生第二胎的,由本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学费和多分的口粮等。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属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评全勤奖。计划内的临时工、亦工亦农,手术后的假期工资由招工单位发给。施行结扎手术和流产手术者,凭手术证明,由商业部门供应营养品。生活有困难的干部、职工手术后可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营养补贴,农村社员可从公益金中给予必要的营养照顾。施行手术住院期间,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按公假处理。
四、要照顾好“五保户”,积极兴办敬老院,逐步实行劳保制度。南三公社凡人均分配在二百元以上,北三公社二百五十元以上的大队,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年老社员以适当的劳保待遇。
五、对计划外生育者,一律予以经济制裁。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计划外生育一胎者,生育后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能参加评奖。强生二胎者,除一次罚款二百元外,每月从夫妇双方的工资或工分中各征收百分之十五的超生费(无劳动工分者,每月按同等劳力的工分值征收现金)。从怀孕之月征收到儿童出生七年为止。征收方法: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社员年终分配时从其劳动工分中扣除。此外,超生子女在七周岁内不发各种票证,其口粮属非农业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属农业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在超生受罚期间,属农业人口的超生子女其父母不享受社队所规定的人切福利待遇;属于部、职工者,不予奖励、晋级、救济;属计划内的临时工和民办教师辞退回家;属亦工亦农的除辞退回家外其子女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再政为农业人口,社员可酌情调整劳动行业。
对计划外怀孕强生二胎的(包括外出躲藏的),还要承担动员期间的人员的工资(工分)和外出查找人员的一切费用,对窝藏计划外怀孕者,据情节轻重罚款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以上罚款,可用于公社和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和儿童保健。
六、各级、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评比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凡出现强生二胎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同时,还。要扣罚男女双方所在单位的奖金,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扣罚全年奖金的百分之五到十。农村社、队扣罚所在单位超产奖的百分之三到五。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凡不积极做工作或变相支持者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经济制裁。
七、对散布谣言、打击诬陷和打骂计划生育人员和积极分子的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县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已受到经济制裁的夫妇,仍按原规定执行。
长岛县人民政府
1981年8月24日
长岛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规定
(长岛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我县历史悠久,历代劳动人民创造了大量文化遗产,保存在地下地上的文物极为丰富。为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科学和历史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文物的指示,规定如下:
一、保护好革命文物。革命文物包括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以来,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遗留下来的文物,如革命遗址、烈士陵园、以及各种史料、文献、书籍、日记、布告、货币、武器、旗帜、服装、证章、信件、文稿、传单、题词、宣传品、支前用品、战利品、船只等必须严加保护,禁止破坏,重要者要交文物部门保存。
二、保护好历史文物。历史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古人类及古生物化石、古石劾、碑碣、雕塑、壁画、古书、字画、碑贴、古石、陶、瓷、骨、角、金、银、铜、铁、锡、竹木、丝制品等以及翠、玉、玛墙、宝石等一切具有历史意义的器物和文化艺术品,都属于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一切遗存的地下文物,都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买卖,或把出土文物据为己有。
三、管好社会流散文物,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社会流散文物只能由文物部门收购,严禁个人或其他单位收购,严禁搞文物走私交易,违犯者没收物品,严肃处理。
四、地方和军队在进行各项基本建设和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必须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县文物部门处理,不得擅自挖掘,更不准毁坏文物。
五、凡地下出土或海洋打捞上来的文物,包括金、银、铜、铁、锡等器皿,一律送交文物部门处理,银行、废品收购站、委托商店、外贸、商业等部门不得收购。冶炼和土杂品收购部门,对收购品中夹杂的文物,不得销毁,应报县文物部门鉴定处理。
六、在重点或一般文物保护区,不准兴建土木工程,不准开沟挖渠、深翻整地、挖窖打井,不准采石放炮。
七、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对保护或捐献重要文物有功的单位成个人,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破坏文物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1年12月21日
关于加强对我县奇礁异石保护的通知
各社镇、各生产大队:
我县素有“海上仙境”之称,全县大小岛屿层岩叠障,云笼雾绕,山水苍秀,风光独特。尤其是各岛滩涂山崖上的奇礁异石,更是千姿百态,别具一格。象声名远扬的月牙湾,神秘玄妙的珍珠门, 岩峥嵘的霸王山,指航引路的宝塔礁,玲珑剔透的香炉礁,水鸟之乡高山岛的奇特洞窑,远近闻名的砣矶风景石,都曾使游览者赞叹不已,流连忘返。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海滩山崖上的这些珍贵的自然景物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部分单位和个人随意炸礁打石。乱开滥采,致使有些岛屿上的奇礁异石遭到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强对我县区域内风景礁石、山崖异石的保护,保持长山列岛独特的风光景色,以供人们游览观赏,特作如下通知:
1.全县所有岛屿上的奇礁异石,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开采和使用。确需开采和使用风景石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2.下列湾、山、礁、石列为县重点保护:
北长山公社:半月湾、羊鼻子山、九丈崖;
黑山公社:宝塔礁、狮子石、九门洞、龙爪山;
长岛镇:礓头、美人礁;
砣矶公社:霸王山、山嘴石、东嘴石、霸王山后、山西、尽头的风景石,
小钦岛:鳖盖山;
南隍城:陀怫山、怫爷礁、香炉礁;
珍珠门周围所有的孤岛礁石;
高山岛沿岸所有礁石、岩洞。
3.各社镇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措施。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兼管这项工作,并安排人员搞好巡逻检查。
4、对保护奇礁异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放任不管的单位,耍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制裁,对不经批准而擅自开采使用以及随意炸礁打石者,除没收一切工具外,要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各社镇要认真组织落实,并责成公安、边防派出所、社镇队治保委员、护滩员监督实施。
长岛县人民政府
1983年9月15日
关于鸟类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
(1984年8月1日)
我县地处渤海海峡,气候温和,鸟类繁多,资源丰富。每年春秋两季,有大量的候鸟、旅鸟在列岛栖息、索食。一九八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把我县列入鸟类自然保护区。今年国家林业部又批准在我县建立“山东省长岛候鸟保护环志中心站”。国务院、省政府和烟台市政府对鸟类资源作了若干保护和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鸟类,合理利用鸟类资源,为“四化”服务,根据我县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鸟类是大自然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保贵资源和财富。保护鸟类,对维护生态平衡,对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美化环境、丰富生活、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岛、开发旅游业、造福于海岛人民,都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鸟类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猎捕利用”的方针。
2.候鸟环志中心站(筒称候鸟站),是我县鸟类资源管理的主管机关,各乡、镇村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候鸟站保护和管理好鸟类资源。
3.我县各岛屿,均划为鸟类自然保护区。猴矶岛、高山岛、车由岛、大、小竹山岛、宝塔礁、鱼鳞岛为重点保护区。对重点保护区的候鸟和留鸟,要来取措施,重点保护。
4.大力开展爱鸟护鸟宣传活动,树立“爱鸟光荣,毁鸟耻辱”的风尚,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传播鸟类科学知识,使爱鸟护鸟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
建立护鸟责任制,乡、镇林业站,各村林业队都要建立健全护林护鸟责任制,固定专人划片包干,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管理,春秋两季要昼夜巡逻。
加强鸟类科学研究,积极开展野生鸟类的科学观察、研究和环志工作。提倡人工饲养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鸡类、鸭类、鸽类。
5.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保护鸟类,由候鸟站根据鸟类资源消长情况控制猎捕。亲鸟产卵、育雏期间不准猎捕。严禁掏蛋、毁窠和使用各种猎枪、土枪、小口径、气枪、网具等猎捕鸟类。
因教学、科研、外贸等特殊用途确需捕捉时,必须报候鸟站批准,由候鸟站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内,限定种类、数量捕捉。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猎捕。
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各种鸟,交通部门不得运输。
6、对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之一行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①保护、招引、驯养、繁殖、观察等成绩显著者;
②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发明创造者;
③检举揭发盗猎、倒卖和违章狩猎者。
7.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之一行为的,处以罚款;
①盗猎国家规定的二、三类保护鸟者,每只罚款一百元以上,
②违章捕猎者,小型鸟每只五至七无;中型鸟每只十至三十元;大型鸟三十至六十元;
②掏蛋毁窠者,每个罚款十至三十元;
④私自收购、贩卖禁止猎捕的野生鸟者。
8.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之一行为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①盗猎国家一类保护鸟者;
②狩猎致死人命或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者;
③辱骂、殴打护鸟人员情节严重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归候鸟站。
长岛县人民政府全省海岛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1984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
一、退耕还林。岛上的土地,除适当留一些平坡地用于蔬菜、饲料、小杂粮等生产外,都要退耕还林,植树栽果种草,林地面积要占海岛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要抓好造林规划和苗木的培育,力争三、五年内实现绿化。要加强林木管理,严禁随意采伐,以利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
二、调整海岛粮食购销政策。岛上现有粮食统购任务全部免除,原有吃自产粮的居民,都改为按统购价供应商品粮和食油。
三、适当减免税收。减税免税的企业、项目和减免的幅度、期限,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税收政策,均由海岛所在县审定。
四、增加海岛所需计划内统配物资的供应。海岛所需柴油、煤炭,市、县要列专项计划,渔业生产、交通船和发电用油,要保证需要;生产、生活用煤,要确保供应;木材、钢材等渔需物资要给予照顾。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海岛风力资源和其他能源开发利用的研究,尽快利用风力发电。
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海岛渔民向外海远洋进军。海岛渔船更新增加马力和发展大马力远洋捕捞船只,要优先给予安排。提倡国营渔业公司在外海和远洋渔业生产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对海岛渔民给予指导帮助。渔船过少的海岛,经过批准,可有计划地增加渔船。
六、采取多条渠道、多种形式筹集海岛开发建设资金。提倡海岛外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事业单位,向岛上投资,搞联合经营或补偿贸易,也可以引用外资开发建设。各级已设立的水产发展基金、支农周转金等,要照顾海岛开发的需要。海岛水、电、交通、邮电、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区别不同情况,列入各级计划,统筹安排,力争尽快解决。
七、放宽海岛农贷政策,开展海产养殖保险。各级农业银行对海岛的开发建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生产性贷款自有资金的比例降低为百分之三十到五十。贷款期限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发展海珍品养殖、远洋捕捞等开发性生产,实行优惠利率或发放一部分贴息贷款。对一九七八年前的生产性陈贷,归还确有困难的,免息延期归还。
各级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海带、对虾、海珍品等养殖保险,支持和促进海产事业发展。
八、提高海岛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海岛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定级的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长岛县北五岛工作的浮动两级;原已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待遇的科技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长岛县北五岛浮动两级;浮动满六年后,增加一级固定工资。
驻岛工作人员补贴(即驻岛津贴和艰苦海岛补贴),离陆地七十华里以上的海岛,每人每耳提高到二十元,十华里以上不足七十华里的提高到十五元,不足十华里的提高到十元。已离休、退休安置在海岛的人员,也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在海岛工作的国家职工,夫妇分居两地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每年双方各给一次探亲待遇。其配偶在外省工作和所在单位不能报销路费的,其来往路费由海岛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在海岛工作十年以上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半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补贴费。工作满十年的退休人员,增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补贴费;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十;满二十年的,增发百分之十五,但补贴费加上退休待遇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九、适当放宽“农转非”范围。在海岛工作的国家干部,已转正定级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的中专毕业生、取得助理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副乡镇长级以上的干部;满十年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满十五年的国营和大集体企业五级以上技术工人,家属是农业人口的,可参照有关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外地引进的科技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再放宽一些。
十、加快人才培养。海岛建设所需各类人才,有关院校可对海岛实行定向招生,海岛可选拔优秀高中毕业生委托大专院校代培代训。有条件的市、县,还可以兴办中等水产学校。从一九八五年起,海岛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凡海岛需要的,可优先分配到海岛工作。有关市、县要组织内陆文教卫生等专业人员进岛工作,定期轮换。
十一、改善海岛教育,丰富文化生活。人口较多的海岛,没有中学的,可设初中班。县和乡镇的各类中等学校,要积极招收海岛子女和驻岛部队子女入学,并为他们提供寄读方便。在海岛任教十年以上的民办教师,经县教育部门考试合格,可转为公办教师。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海岛开通邮路,把报刊及时送上岛。要努力创造条件,在三、五年内使海岛人民都能看好电视,听好广播。海岛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所需设施,要优先安排解决。
十二、搞好海岛医疗卫生,放宽计地生育政策。海岛上的乡镇医院、村卫生室,要优先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允许岛上的农业人口(包括家在海岛的单职工)生育两胎,实行优生优育。
十三、鼓励、提倡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岛搞技术开发,或实行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有计划地对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可行性调查研究,为这些海岛的开发提供科学依据。对进岛从事科研、考察,技术传授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有关市、县要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在交通、食宿等方面提供方便,其补贴可按照在岛工作的同级科技人员的规定执行。有关海岛开发建设的科学技术问题,各级要纳入科研计划,组织攻关,对取得显著成绩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发挥驻岛部队在开发建设海岛中的作用。本着有利于加快海岛开发和军民互利的原则,可根据资源情况和部队、地方的需要,由地方统一规划,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地方有关单位与驻岛部队签订合同,共同投资、投料、投工,联合开发,收益按比例分成。
驻岛部队所需口粮,全部供应细粮。部队生产、生活用煤要保证供应。
十五、鉴于麻姑岛、鲁岛、杜家岛、镆 岛、象岛虽已修了大坝与内陆相连,但目前生产生活仍有根多困难,也应在粮食统购、税收、资金扶持、统配物资供应方面按海岛的有关政策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决议
(1985年12月17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长岛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县志办公室主任包福华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县地方志的编纂工作情况汇报》。经过审议,同意这个汇报,并对县志编纂工作进展情况,表示满意。
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市编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在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因负有编写部门志和提供专业资料任务的四十九个部门中尚有二十八个部门现末完成或至今未动,直接影响了县志编纂的进程。对此,为了促进全县部门志的编写进度,按期完成县志编纂任务,会议决定:
一“、要求政府通过一定形式的会议,广造舆论,使之各级领导都认识到编纂县志具有“教育、资政、存史”的重要功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它对掌握县情,鉴往知来,提供信息,发展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进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自觉地把编好部门志,提供专业材料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抓细抓好。
二、要求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根据部门志编写的不同情况,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全县部门志的编写工作,务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结束;县志初稿的编审工作,力求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以前结束。
会议希望,全县地方志工作者,要发扬成绩,总结经验,依靠群众,深入实际,为编写出高质量的、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子孙后代有实用价值的第一部县志而奋发努力。
长岛县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17日
烟台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长岛县志》(送审稿)审批意见
烟台编委字(1989)1号
长岛县志编篡委员会:
报来的《长岛县志》(送审稿)已审阅。我们认为该志稿政治观点正确,体例完备,篇目设置比较科学,资料比较丰富,地方特点较突出,文风端正,语言也比较流畅。是一部比较成功的志稿。请认真组织力量。再接再厉,对篇目、资料及语言等方面尚存的某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作进一步严细加工修改,争取尽早交付出版。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