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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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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船主所有制 1945年前,船网工具大部被封建船主所占有,渔民到船主船上当雇工。船主对渔民的剥削方式是采取“小合账”的分配法,即从当年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和捐税以后,船主留下一半,另一半,则要扣除包括船主花销在内的全年生活费用,剩下的分给渔民。此种封建剥削方式,延至1945年第一次解放前夕。
第一次解放后,根据“减租减息”的政策,首先将“小合账”的分配法改为“大合账”的分配法,即从当年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捐税和包括船主花销在内的全部生活费用后,由船主和渔民各分一半,并逐步将船主的分配比例压缩到只占两个渔民的份额。1946年,根据土地改革的政策,把封建船主的船网工具大部没收,归贫苦渔民所有。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岛后,支持封建船主反攻倒算,重新恢复封建船主所有制。第二次解放,继续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10月,彻底废除了封建船主所有制。
渔民个体所有制 “土改”后分得船网的广大贫苦渔民立即搭伙组织海上生产,先是自行组织互助组。1952年,砣矶乡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起3处渔业初级生产合作社。这两种体制的组织形式是:每个成员以自己分得的船网工具为股份作价入社(称“社员入股”),统一组织生产。分配方式是:组、社根据各自的情况具体规定出工具与劳力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1954年,全区渔业初级生产合作社发展到22处,入社的渔户1269户,占总渔户的47.3%。1955年发展到36处,其中渔农结合社7处。
80年代中期,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又有少数渔民自行购置渔具,雇用少冕人员进行捕捞生产,时称“专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