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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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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1953年5月,特区政府制定《长山岛特区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1954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月定额2元,由特区政府统一调剂使用。特区政府成立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乡政府成立管理小组,负责核定就诊人员,管理医疗经费。1963年11月,确定公费医疗每人每月定额1.70元,1978年增至2.50元。1985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医疗经费“包干制”。是年,全县享有公费医疗人数1791人,全年医疗经费15万元。患者如需外出就医,需经县医院批准,逐级转院治疗。
合作医疗制度 渔、农村合作医疗开始时,一般每年每人交纳1一2元,大队给社员每年每人补助1.2元,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社员在本大队合作医疗室就医取药,其医药费全部报销,住院病人急性病报销70%,慢性病报销30%。1974年,兴办社队两级合作医疗,到1976年,各公社普遍实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1977年,有的大队社员全部享受公费医疗。1980年,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改为承包制,社员医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