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义务兵役 资料库:长岛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长岛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article/35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article/35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85年,应征入伍的青年共计1101人,其中女青年44人。1984年,长岛县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军区评为10年以上无退兵先进单位。1985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军区授子征兵先进单位称号。
    对义务兵家属,县政府规定,不得降低其原来生活水平。1980年,个别社、队开始实行经济优抚。1982年,县政府统一规定,按本村同等劳力的年平均收入的二分之一发给现金。1985年,按义务兵所在乡(镇)的年人均收入额发给现金。同时,对服役干部战士家庭实行“特别优待奖”:在部队立特等功的奖励600元,立一等功的奖励4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2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150元。县乡(镇)对在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复员退伍战士,优先安置工作,余者均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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