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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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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1953年,各村开始建立民事调解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全区有调解委员会35个,调解人员151人,由人民法院负责业务指导。1981年,改由司法局负责。1985年,在县属厂企单位建立民事调解委员会。年底,全县有民事调解委员会77个。其中,渔农村40个,县属厂企37个,调解人员共250人。
调解工作 50年代,调解工作主要是解决民间的婚姻、宅基地、债务、山林等纠纷。60年代后,主要是调解婚姻、宅基地和打仗斗殴等纠纷。1983年,调解工作开始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到组织、思想、工作三落实,并在全县推行南长山镇乐园村调解委员会实行调解工作与经济报酬挂钧的调解责任制。1980年至1985年,调解委员会就地调解的民事纠纷占85%,调处率为90%。

表17-1 长岛县1980—1985年基层调解组织调处情况表

单位:件

年度 合计 婚姻纠纷 抚养赡养纠纷 继承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 财产纠纷 山林纠纷 打仗纠纷 损害纠纷 其它纠纷 调处率(%)
19802562891654154280-1286.7
1981458763233126712167-594.5
19824227027241131914124-3191.9
198323633173762-1-236395.8
19842033473955---343497
198558155610---51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