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解放后,开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1950年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223起。其中,婚姻案件160起,债务案件12起,房屋案件10起。1958年至1967年,审结民事案件222起。其中,婚姻案件137起,房屋案件33起,赡养案件17起。1968年至1973年,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处理各种民事案件36起。1974年至1978年,法院审结民事案件24起。1979年,成立民事审判庭,专司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到1958年,审结民事案件181起。其中,婚姻案件94起,房屋案件27起,赔偿案件19起。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二次解放后,开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1950年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223起。其中,婚姻案件160起,债务案件12起,房屋案件10起。1958年至1967年,审结民事案件222起。其中,婚姻案件137起,房屋案件33起,赡养案件17起。1968年至1973年,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处理各种民事案件36起。1974年至1978年,法院审结民事案件24起。1979年,成立民事审判庭,专司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到1958年,审结民事案件181起。其中,婚姻案件94起,房屋案件27起,赔偿案件1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