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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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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开始刑事审判工作,审判对象:汉奸、敌伪组织人员、杀人、贩毒和拐骗钱财等罪犯。第二次解放后,由民司股负责刑事审判。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审判历史反革命案件37起。其中,有12名反革命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1950年至1958年,审判刑事案件293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38起,倒算案件19起。1959年后,重点转入对现行刑事犯罪分子的审判,到1965年,审判刑事案件28起。1966年至1976年,判处各种刑事案件54起,其中冤假错案18起。1978年对上述冤假错案予以纠正。同时,对历史案件也进行复查,有7起改判无绍。1980年1月1日,开始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1983年9月2日,刑事审判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1977年至1985年,审判刑事案件65起。其中,盗窃案件21起,伤害案件15起,强奸案件1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