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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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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1月,特区政府成立司法科。1948年4月,长山八岛设治局第一科兼管司法工作。第二次解放后,司法工作由民司股负责。1950年11月,民司股改称民政科,负责司法工作。1952年,成立长山岛特区人民法院,有副院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1956年8月,改称长岛县人民法院,有副院长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1人。1957年,有院长1人,副院长2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2人。1958年11月合县后,设长岛人民法庭,有庭长1人,书记员1人。1963年10月,重新成立长岛县人民法院,有院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1968年3月,成立长岛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承担审判工作,法院被撤销。1973年4月,恢复长岛县人民法院,有院长1人,工作人员4人。1977年,有正、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2人,文书1人。1979年,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82年,增设接待室,负责来信来访工作。1983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和执行庭。1984年执行庭撤销,增设砣矶人民法庭,有庭长1人,书记员1人。1985年,法院有正、副院长各1人,办公室正、副主任务1人,接待室主任!人,正、副庭长5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5人,书记员2人,法警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