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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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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检察院开始对监所进行定期(每月一次)成不定期的检察。1958年,在监所检察中发现重新犯罪并起诉法院判刑的1起。1982年,配备1名专职监所检察人员。1983年,在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对监所的检察每月进行1至3次,配合监所管理人员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制教育、政策教育和前途教育。此后,每年对监外执行、缓刑、保外就医人犯进行1至2次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