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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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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治安保卫组织:1952年1月,建立乡治安保卫委员会6个,委员共45人。建立村治保小组38个,成员共190人。其任务是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刑事案件,进行海口、户口管理和防空、防海上偷袭等。1956年,渔、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保卫股(5至9人)或保卫小组(3至5人),各生产队设保卫员,全县共有保卫人员327人。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渔农忙季节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对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教育。1963年,全县36个生产大队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人员共225人。1965年上半年,整顿健全治保组织,全县渔农村和企事业有治安保卫委员会40个,治保人员249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保组织被群众专政组织取代。1978年,各级治安保卫委员会逐步建立健全。1985年底,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109个。其中,渔农村40个,乡镇企业单位31个,县属各企事业单位38个,共有治保人员447人。
1982年,各生产大队(村),建立季节性巡逻队,主要负责维护山规、海规和重要经济部门的保卫。1985年,普遍建立乡(镇)、村巡逻队。其中,乡(镇)级10个,村级40个,全县有巡逻队员193人。巡逻队协助公安机关先后破获大小案件27起,查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25人。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1982年,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有108个单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有695个部门签订安全合同书,有110多个单位建立夜间值班制度。1985年,全县317个厂企单位和乡、村要害部位全部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其中有37个单位配备消防设施。武器、弹药库均派专人昼夜值班看管。
帮教违法青少年:1981年开始,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和家长一起采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法,对一般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工作。有帮教对象的单位成立帮教小组,具体落实帮教措施,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促其侮过自新。
户籍管理 1948年8月1日至29日,长山八岛设治局进行人口查记,编制户口,实施联保连坐制。1949年2月,设治局统一制作门牌产牌各5080个,分发中山、中正2乡。3月,警察所开始派人协助各乡每旬清查户口1次。
1954年1月,户口管理工作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动登记制度。1957年,把人口的出生、死亡变更登记交由农业社代管。1958年,公安机关将外地进岛暂住人口申报登记交由基层治保组织代管,各乡户籍民警定期进行核对和指导。此管理方法延续到1984年。1985年,对暂住人口作出现定:凡外地公民进岛暂住者,在到达后3日内,必须向暂住地临时户口管理处申报暂住登记,离岛时申报注销;外地进岛从事运输、土建、经商等人员,必须凭所在单位或常住地的乡、镇政府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户口证》,离岛时办理注销手续。
自行车管理 1972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开始对全县的自行车进行普查登验,发放执照。此后,每年进行1次普查验证工作。新购的自行车必须到派出所填卡、打钢印并领取执照。
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 1957年12月,开始对火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严加管理。各派出所和治保组织每年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情况。1968年10月,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将社会上散存的各类枪支、弹药统一收缴或销毁。1980年9月至1983年11月,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先后3次收缴散落在群众手中的爆炸物品及枪支弹药。1984年9月7日,公安局规定:凡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有爆炸物品购买证,凡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必须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购买证、运输证一律申所在池锨出所签发。
特种行业管理 1950年,公安机关开始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对各旅店不定期地检查店簿和住宿人员,各旅店每天晚上8时前将店簿送交公安机关审查。1978年起,经常对理发业、照像业、修责业、饭店、旅馆和废品收购站的有关人员进行守法经营教育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常识教育。1984年,对特种行业管理采取3条措施:一是选派治安积极分子严密控制,二是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三是落实责任制。1985年,各行业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3起。
消防建国后,消防工作一直以群众性预防为主。1980年,建立防火责任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均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社队企业单位和居民区的消防工作,由各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1982年,公安局设专职消防干部1人。1984年,成立消防股,隶属县武警大队。消防工作坚持“全民办消防、以防为主、以灭为辅”的方针。是年7月1日起,建立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均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由城建部门发出通知单,建筑部门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建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方可使用。
海口管理 船只管理:1929年始,警察所兼管检查来往船只。1945年11月始,长山岛特区公安局,为防止敌人袭扰,在各岛检查来往船只。1948年6月,由国民党长山八岛警察所,每日选派警士协助国民党驻军海岸检查班对出入港口的船只渔民身份证、渔船登记证和渔船标旗进行检查,并定船只出入港的时间。海军派舰艇对长岛海域内的过往船只进行盘查。
1950年6月,成立长山岛特区海防委员会,公安局和特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来往船只进行登记和检查。1953年初,特区公安局签发船户籍簿、航行登记簿,对进出港船只实行报、结关制度。1957年11月,公安局对渔民户口和船只进行登记。
1970年3月,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规定:渔、货船归港停泊后,要留人着守船只,小船靠岸后,必须收存橹、篷、舵。1972年2月5日又规定:地、富、反、坏、右和封建船主人员,不得从事远海渔业生产。1979年后,海口管理中一些“左”的规定和作法逐步取消。
1984年3月起,停泊在南长山岛港口的渔船和商船的报、结关手续,分别由县渔船渔港监督站和长岛港务监督站办理。其它港口船舶管理,仍由当地派出所负责。
出入岛人员管理:1950年至1957年10月,外地进岛者,由各岛派出所、治保组织或民兵检查其证件,无证者,需由其岛内的杂友出具证明。
1957年10月25日,长岛始通客船。蓬莱县水城派出所和驻军管理人员共同负责检查进岛旅客的证件,长岛各港口码头均由当地派出所和驻军码头管理人员检查出入岛旅客的证件。1964年11月,进岛旅客的证件的检查改由蓬莱且公安局海港边防派出所负责。1983年4月起,对出入海岛的人员不再检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