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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干部离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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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条件 1958年4月29日前退休的干部,按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办理;1978年6月3日前退休的,按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办理;1978年6月4日后退休的,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男50周岁、女45周岁已丧失工作能力而参加工作满10年老,亦可办退休手续。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按离休条件办理。
离退休安置 已离退休回家的干部,县政府规定18级以上的可安排进城。1981年,全县安置离退休干部112人。其中,离休干部4人,退休干部14人安置在县城。到1985年,全县离退休干部183人。其中,离休干部67人,退休干部5人,安置在县城。
离退休待遇 1982年至1983年,根据有关规定,全县108名退休干部有86人改办为离休。对建国后多加工作的退休干部,根据工龄长短发给不同的退休费。退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基本上与在职干部相同。1983年起,实行每年为离休干部检查一次身体的制度。县委、政府召开重要会议时,请离退休干部参加。
离休干部的离休费,除原工资照发外,还按1937年7月6日前、1942年12月31日前、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每年分别加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的标准工资。1985年,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加发半个月的标准工资。其他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对在海岛工作满10年以上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半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补贴费。1985年1月起,享受艰苦海岛补贴费。6月起,对未赶上工资改革的属1985年4月底以前离休的,发给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7元。
1985年1月起,对在海岛工作满10年退休人员,增发本人原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满15年的增发10%,满20年的增发15%。凡居住在县内的退休人员亦享受艰苦海岛补贴。6月起,对末参加1984年工资改革的属1985年4月底前退休人员,发给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17元。
1971年至1984年,对回农村的离退休干部按规定发给一定的住房补助费。1981年至1985年,上级先后拨款45万元,为离休干部建房2129平方米,为27户离休干部调整了住房,建成老干部活动室一处,共计210平方米。

表16-8 长岛县1985年各类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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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总数 │文化程度 │政治情况 │年龄 │
│ ├──┬───┼──┬──┬──┬──┼──┬──┬──┼──┬───┬───┬───┬───┬───┬───┬───┬──┤
│ │合计│其中女│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党员│团员│非党│25岁│25-30 │31-35 │36-40 │41-45 │46-50 │51-55 │56-60 │61岁│
│ │ │ │ │ │ │以下│ │ │团员│以下│ │ │ │ │ │ │ │以上│
├───────┼──┼───┼──┼──┼──┼──┼──┼──┼──┼──┼───┼───┼───┼───┼───┼───┼───┼──┤
│总计 │1298│417 │144 │416 │182 │556 │713 │161 │424 │179 │233 │206 │204 │172 │186 │94 │21 │3 │
├──┬────┼──┼───┼──┼──┼──┼──┼──┼──┼──┼──┼───┼───┼───┼───┼───┼───┼───┼──┤
│人员│行政人员│413 │69 │27 │71 │76 │239 │342 │32 │39 │40 │61 │60 │75 │62 │65 │38 │12 │- │
│分类├────┼──┼───┼──┼──┼──┼──┼──┼──┼──┼──┼───┼───┼───┼───┼───┼───┼───┼──┤
│ │企事业管│264 │32 │21 │40 │30 │173 │205 │8 │51 │10 │18 │35 │52 │42 │62 │35 │9 │1 │
│ │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业技 │621 │316 │96 │305 │76 │144 │166 │121 │334 │129 │154 │111 │77 │68 │59 │21 │- │2 │
│ │术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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