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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干部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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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196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标准工资总额2.5%提取福利费,由组织部、人事局统一掌握,用于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
公费医疗 干部就医的住院费、医药费、疗养费、路费据实报销。
津贴 1953年,机关干部享受每人每月12个工资分的生活补助。1958年合县后取销。1964年,发放驻岛津贴,北五岛干部每人每月5元,南五岛每人每月3.50元。1976年,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0.45元。1978年,调为每人每月2元。1979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不享受。1979年,实行副食品补助,每人每月5元。1980年,驻岛津贴北五岛增至8元,南五岛增至6.50元。1983年,驻岛津贴北五岛增至15元,南五岛增至12元。1985年分别增至20元、15元。1981年,发放洗理费,男每月2元,女每月2.50元。1984年,分别增至4元和5元。是年,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费4元(工龄在18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5元)。1962年,始发取暖费,每人短年7,50元,1978年增至12元。1978年,始发防暑费2元,1985年增至6元。
假日 节日假: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新年1天。
探亲假:1958年2月,夫妻两地分居者每年只给一方1个月的探亲假,路费自理。1981年3月,路费按规定报销。1985年,每年双方各给1次探亲假,路费均予报销。子女与父母两地分居者,每4年1次探亲假(20天),超出标准工资30%的路费,由单位报销。
产假:建国后,妇女产假56天。1981年和1984年按规定生育者产假分别增至84天和100天。
病假:干部生病经医生诊断确定病假。其病休期间工资根据病休的时间和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规定的不同百分比计发,1982年起,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病假期间发原工资。
抚恤 1963年以前,行政和事业干部牺牲、病故后,发给240元殡葬费和抚恤金(据级别金额不等);企业干部病故,其遗属享受劳保待遇的一般只发给1次性抚恤金。
1963年后,行政和事业干部病故,除发放殡葬费和抚恤金外,还给其生前赡养的家属发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和1983年,先后对补助条件和标准作调整。享受补助的对象:靠已故干部生前供养的父亲或丈夫满60周岁、母亲或妻子满50周岁、末满规定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述亲属和子女或弟妹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小学学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5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0元。其父或母属农业人口又无其他子女的,补助标准:死者属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元,属抗日成争期间多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元,解放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5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属非农业人口比上述标准分别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