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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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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中国共产党长山岛特区工作委员会的党政领导成员,由北海地委任命。其他干部由特区工委任用。提拔干部要通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其内容包括社会关系,家庭成份,政治表现,工作能力等。
建国后,干部管理实行党政分口,分级管理制。对干部的选拔、任免、调配、录用、奖惩、工资、福利等工作,遵照党章、宪法及干部管理制度进行。。上级党委一般下管两级党、政、群干部。县级正职干部由省、市委管理(副职由市委管理);县直党政群和公社党政正职干部由市、县委管理(副职由县委管理);一般干部由组织部和人事局管理。1984年,实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干部管理权限,由下管两级改为一级。经委、水产局、商业局、建委、县供销社、教育局、卫生局、粮食局、文化局等党委成党组分别管理其下属单位的干部,组织部、人事局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是年,设立企业政治部,负责管理企业干部。
1984年3月,党政机关进行机构改革,领导班子实行新老交替。退居二线者,凡属党群机关的,改任“巡视员”;属政府机关的,任“调研员。”是年,经过考试录用一批青年干部,试用期一年。期满合格者转正定级。
对干部的奖惩,按照1957年国家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执行。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发给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或通令嘉奖;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