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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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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职工全年享受59天(52个星期日和7天法定假日)工休日。1957年,企业单位始从奖励基金中提出10%,合并于职工困难补助费中使用。1962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困难补助。1982年,对夫妻两地工作的及与父母两地分居的职工,按规定给予探望配偶假和探望父母假。1985年5月起,对1961年至1966年12月退职回乡劳动的职工,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20元,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给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