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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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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 1949年,实行供给制,主要发给衣、鞋、帽、袜等实物,并发子女保育费、保姆费、妇女卫生费、医药费、老年优待费和烤火费。
供给制加津贴和工资制 1951年,部分职工实行粮食或以粮代金的工资制。月薪粮食最高为85公斤玉米。机关职工实行以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为计算基础的工资分制。即以不同的工资等级,确定不同的工资分数。根据每个工资分所含实物的价值,折成货币计发工资,工资最高为20万元(旧人民币);每个工资分实物含量(全国统一)为:粮食400克,白布6.6厘米,植物油25克,食盐10克,煤1公斤。工资分的牌价,由各地人民银行定期公布,各地按实物价格计算。1952年,机关实行供给制加速贴费(子女保育费、保姆费、生活零用杂费)的“小包干”制。1954年6月,国家对供给制加津贴的机关职工,实行发放伙食、服装、津贴费的“大包干”制。此间,有122人实行“大包干”制,有78人实行工资制。1955年7月,国家在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取消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对原来实行“大包干”制的各种补助费一律停发。
工资改革 1956年6月,国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制度;根据劳动的易难程度,工资有明显差别;实行八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职务工资制;建立奖励、计件工资和津贴制。全县有406人升了级,占职工总数的61.6%,人均月资53.81元,比改革前增长22.9%。
1985年7月,干部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加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全县25个国营企业有1073人套改升级,占工资改革总人数的93.8%。人均月增资15.43元。集体所有制14个单位,套改升级的412人,占职工总数的93.4%,人均月增资14.51元。
工资调整 1963年,国家给级别较低的职工调整了工资。全县职工799人,有320人升级,人均月增资7.40元。
1971年,国家给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人员工作年限相同、工资额相近的职工晋升1级工资。全县有24人升级,174人定级和转正。
1977年,国家给1966年底以前多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1971年底以前多加工作的40%的职工晋升1级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有686人升级,占职工总数的41.5%;集体所有制单位有243人升级,占职工总数的27.7%。
1979年,国家以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为条件,给40%的职工晋升1级工资。全民所有制职工有692人升级,占职工总数的41.2%;集体所有制职工有346人升级,占职工总数的29.5%。
1981年,国家给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珍位的部分职工和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晋升一级工资。其中,成绩突出,工龄较长,工资偏低的骨干教师、低于卫生技术12级的骨干医务人员、1968年底以前到1981年一直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和护士长,1966年底以前中专毕业至1981年仍在技术岗位坚持工作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2级工资。调整后,人均月增资7.45元。
1982年10月,国家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晋升工资。78个全民所有制单位有650人升级,10个集体所有制单位有117人升级,此次工资调整,少数人晋升2级工资。
1983年,国家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晋升工资。这次工资调整实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成果同工资挂钩。即每人平均月工资超过3.5元的部分,由企业自筹。全县列入调资范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有37个,固定职工977人,属调资范围的735人,实际升级的730人,人均月增资6.39元。由企业集体所有制列入调资单位的有26个,固定职工726人,属调资范围的605人,实际升级597人,人均月增资6.93元。
1984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多种工资标准进行简化归并。全民所有制参加简化归并工资标准的1115人,归并后,人均月增资5.73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简化归并工资标准的528人,归并后人均月增资6元。
工资类别 1956年工资改革时,长岛为五类工资区。1958年“三县”合一后,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1972年12月,恢复五类工资区标准。
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建国起,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一直实行计时(月)工资制。
计件工资:1953年,在国防建设中,对临时工、民工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取消。1963年,县手工业合作社实行有限计件工资制,规定计件收入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15-20%。县理发社在试行超额计件工资制中,以月90元为定额,完成定额者,可发本人标准工资3完不成者,酌减;超额者,增发其超额部分的40%。“文化大革命”中,计件和超额工资被附加工资取代。1978年,县皮鞋厂、针织厂、服装厂实行计件工资。
奖励工资:1949年,特区渔业合作社对工作、学习等方面成绩显著的职工实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10%。1963年,县手工业合作社有55人实行提成工资作为奖励。1965年,县建筑社、吕剧团实行从单位工资总额的6%中提出综合奖金。1969年,对各种形式的奖励,一律改为附加工资。
1979年,企业实行综合奖励(含节约奖、安全奖、超额奖、质量奖、发明创造奖、劳动竞赛奖、合理化建议奖等),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节支奖。是年,发放奖金总额4.4万元。职工人均33元。1982年,实行上述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2026人,发奖金17.23万元,人均8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1244人,发奖金10.2万元,人均85元;1984年,实行利改税,奖金审批权下放到企业。1985年,部分企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上下浮动的办法。
浮动工资:1984年4月起,凡在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中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在原月标准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1级,8年后予以固定。1985年1月1日开始,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浮动,在南五岛的上浮1级,在北五岛及大、小竹山岛的上浮2级,满6年后,均增加1级固定工资。
船员工资:1963年调整工资后,从事水产捕捞和海上运输的船员执行出海和在港两套工资标准。靠岸超3天和上坞修船。执行在港工资。
津贴:1968年,开始执行夜班津贴。1980年1月进行调整,实行三班制的大夜班的工人津贴,由0.30元,调为0.40元,小夜班仍为0.30元。1964年起,气象台(站)执行每人每月补助6元的标准。1985年7月1日起,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实行0.50元的工龄补贴,技工龄累计(限40年)逐月发给。其中,中小学教师另加教龄补贴:5至9年教龄的每人每月3元,10至14年的每人每月5元,15至19年的每人每月7元,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1979年12月,医院对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病危险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二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发津贴12元,其他化验、病理、管理等人员为3至5元不等。1980年,县防疫站按4类津贴标准发放,每人每月6元。1976年,对高温工种实行季度性律贴,月标准为5.10元。1978年6月,对砖瓦厂、翻砂车间的工人,以每人每日0.15元至0.20元的标准发给津贴。
粮食、副食品价格补贴:1976年12月起,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0.45元。1978年10月,调整为每人每月2元。1979年11月1日以后多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此项补贴。1979年11月1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计划内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日0.17元,农业人口临时工,每人每日0.085元。1984年起,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的补贴相同。
艰苦海岛补贴:1953年9月起,职工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2个工资分。1955年8月,实行物价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标准工资的12%。1964年1月,北三公社(砣机、钦岛、隍城)每人每月5元,南三公社(南长山、北长山、黑山)每人每月3.50元。1980年11月,北三公社增至8元,南三公社增至6.50元。1983年5月,北三公社增至15元,南三公社增至12元。1985年1月,北三乡(镇)增至20元。南三乡(镇)增至15元。发放范围,含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经人事部门招聘的人员和安置在岛内的离、退休人员。
船员伙食补贴:1956年,实行船员伙食补贴,按海上运输、捕捞、渔政和工程船舶等不同工种分别定标。1979年6月,每人每日补贴1.80元。1985年12月调整为每人每日2.40元。
学徒工生活费:1959年,将学徒工的伙食、服装费及零花钱合并为生活费,按月发给。第一年为17元,第二年为19元,第三年为22元,1970年,分别调为21元、22元和25元。事业单位的练习生,均按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费标准执行。学徒工期满后的定级,一般不超过二级工。1966年,学徒工转正暂停,1970年,恢复转正定级工作。1976年5月,对1975年以来招收的技术工和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凡技术对口,试用期满后给予定级,一般不超过二级工,如思想、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定三级工。对招收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生活费及定级,视上山下乡时间长短而定。1984年,对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原“以工代干”转正的人员,可定为相应行政24级工资。1985年,对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工资,据入厂(企)时间、技术程度、本人表现而确定。
节假日加班工资:1961年以前,企业工人、职员在法定假日期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坚持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200%发给,在公休日加班的,按150%发给。节日期间坚持生产的学徒工,每人每日补0.70元过节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法定假日和工休日坚持工作的,不加发工资。
调动工作工资:1968年12月,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调动工作、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的职工,不再评定等级。1970年,对企业之间调动工作而改变工种或业务性质的,给予一年的熟练期,发给原工资,期满后重新评定等级,如本人原工资高于新工资的,一年以后执行新工资。1972年至1973年,对县内互相调动的职工,工资一律不变动。凡由高于五类区调入的,均按每高一类减少3%的比例降低。
复员、退伍军人工资:1959年5月,对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复员军人,执行二级工资标准,如其当学徒工,执行一级工资标准;退伍军人,执行一级工资标准。1965年8月,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半年到一年熟练期,期满后评定工资等级。1967年12月,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定级一般不得超过二级,但军龄(含工龄)在8年以上的,其政治、劳动表现好的,可定为三级。1969年12月,对安排到工厂的军队复员干部的工资,其军龄(含工龄)在8年以上的,可定为三级工,15年以上的可定为四级工,建国前入伍的,可定为五级工。1975年,从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中招收的技术工和1970年9月底以前招收的农业户口的临时工,试用期一年,参照一级工工资发放,一年后定级。
受处分人员工资:职工旷工,扣发工资。开除留用察看的职工,察看期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在原单位留用的,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发给相应工资。
落实政策收回人员工资:1979年,对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职工,按改正后的工资级别发给工资。对“文化大革命”中被错开除、关押、判刑已平反的职工,补发工资。对处理偏重而被开除、关押、判刑的,纠正后重新复工的职工,补发工资。
临时工、合同工工资:1966年,县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的日工资标准为一级0.80元,二级1.00元,三级1.25元,四级1.48元,五级1.76元,六级2.09元,七级2.48元。其报酬形式是“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1975年12月起,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均转成亦工亦农轮换工。1985年12月,临时工(含其它形式的用工)的工资调整为:一级36元,二级43元,三级51元,四级60元,五级70元,六级82元,七级94元,八级108元。
保留工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别工资的部分,随着工资的改革、调整,逐步冲销。
停工停产工资:对因过失造成停工停产的职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扣发其一定比例的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5%。停工停产整顿期间,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非过失造成的停工,又无法调作其它工作的职工,可支付停工工资,标准是停工3日以内,工资照发;停工3日以上,技本人标准工资的75%计发。但职工在进行试制、试验或在学习期间的停工,工资照发。
假期工资:工人请事假,属计时工资者,按时扣发。婚假、丧假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发给不超过3天的工资。1980年2月规定,对工人的婚、丧假属路程较远的,其路程期间工资照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请事假,工资照发。

表16-3 长岛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抽年平均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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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平均工资│
│ │(万元) │ │(元)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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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2.58 │129 │200 │1978│145.00 │2433 │596 │
├──┼────┼────┼────┼──┼────┼────┼────┤
│1952│14.08 │400 │352 │1979│155.30 │2443 │636 │
├──┼────┼────┼────┼──┼────┼────┼────┤
│1954│25.17 │548 │459 │1980│200.00 │2592 │771 │
├──┼────┼────┼────┼──┼────┼────┼────┤
│1955│30.61 │610 │502 │1981│223.50 │2684 │832 │
├──┼────┼────┼────┼──┼────┼────┼────┤
│1956│47.34 │811 │584 │1982│242.00 │2860 │846 │
├──┼────┼────┼────┼──┼────┼────┼────┤
│1963│44.56 │760 │586 │1983│281.1 │2113 │902 │
├──┼────┼────┼────┼──┼────┼────┼────┤
│1964│63.30 │940 │670 │1984│352.00 │3128 │1125 │
├──┼────┼────┼────┼──┼────┼────┼────┤
│1972│89.00 │1418 │628 │1985│413.60 │3475 │1190 │
├──┼────┼────┼────┼──┼────┼────┼────┤
│1977│102.70 │1740 │590 │ │ │ │ │
└──┴────┴────┴────┴──┴────┴────┴────┘

表16-4 长岛县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抽年平均工资表
┌──┬────┬────┬────┬──┬────┬────┬────┐
│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平均工资│
│ │(万元) │ │(元) │ │(万元) │ │(元) │
├──┼────┼────┼────┼──┼────┼────┼────┤
│1957│1.08 │20 │540 │1978│76.20 │1317 │578 │
├──┼────┼────┼────┼──┼────┼────┼────┤
│1960│22.09 │498 │443 │1979│83.50 │1125 │742 │
├──┼────┼────┼────┼──┼────┼────┼────┤
│1961│13.64 │290 │470 │1980│97.50 │1143 │853 │
├──┼────┼────┼────┼──┼────┼────┼────┤
│1967│14.77 │328 │450 │1981│108.30 │1188 │911 │
├──┼────┼────┼────┼──┼────┼────┼────┤
│1970│26.30 │528 │490 │1982│136.90 │1894 │722 │
├──┼────┼────┼────┼──┼────┼────┼────┤
│1971│31.22 │582 │536 │1983│153.20 │2028 │755 │
├──┼────┼────┼────┼──┼────┼────┼────┤
│1976│55.40 │1170 │473 │1984│274.00 │2370 │1156 │
├──┼────┼────┼────┼──┼────┼────┼────┤
│1977│62.20 │1102 │564 │1985│281.50 │2139 │1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