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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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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建国初期,长岛有部分男劳力闯关东(东北三省)学工经商,自谋职业。1950年至1985年,基本无失业人员。
用工形式 建国后,招工方式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根据招工对象的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和家庭出身、个人成份等情况决定录用。1966年开始,从农村招工,由大队推荐,公社批准,劳动管理部门审查录用。1979年,劳动管理部门对招工对象从德、智、体几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招工对象,在文化程度、年龄等条件上予以放宽。
进入80年代,随着海岛职工两地生活的调配,尤其是随着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海岛工作座谈会为海岛制定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农转非的人口大量增加,在劳动就业方面开始出现自谋职业形式。到1985年底,全县城镇人口中有自谋职业者80人。
招工对象 建国后,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除留用合乎条件的国民党时期的公教人员外,多数是从外地选派,少数从本岛渔农村招收。招收对象,以复员退伍军人为主,其次是渔农村人员。60年代,主要招收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复员退伍军人。70年代,主要招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对职工的正常减员补充,1953年至1966年,采取从本单位减员职工的直系亲属中优先选取,报劳动管理部门批准。此项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停用。196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始实行者、弱、残职工退职、退休后,有合乎招工条件的子女或其他赡养亲属可以顶替为固定职工的制度,但必须将其户口迁回农村后方对顶替。1977年,重新执行减员职工的补充由其子女顶替的办法。从此,出现了个别职工为让子女及早就业而提前离、退休的现象。1983年,对提前办理离、退休者,不再办理子女顶替。
用工制度 建国后,用工制度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定工制度,一般不辞退;另一类是临时工制度,包括合同工、季节工、农村协议工等,规定使用期,期满辞退。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议定亦可延长使用期。
1958年,广泛推行临时工制度。后来,由于进行国民经济调整而中止。1972年,将1971年底以前的大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975年,实行亦工亦农制度。即用工单位发工资,被招工人员向所在生产队交纳定额公积,公益金。1984年-1985年,这些工人分别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亦工亦农制度取消。
1984年,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在计划内的招工,除国家特许招收固定工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试用期,期满经考试定级。企业按其全额工资的20%、本人按标准工资的2%上交劳动服务公司,留作劳动保险基金。

单位:人

表16-1 长岛县全民单位新增职工逐年统计表
年度从城镇招收人员从农村招收人员统一分配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临时工转入人数由集体单位转入人员落实政策收回人数
小计其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196376------
1964517-193318--
1965-1-199-13-
196618-1-1117-
1967-6--15---
1970109---597--
197113162718-33--
19722617--4-3-
1973---210-22
1974--11529-211
1975985451834-7-
197643962265-7-
1977-45-336-10-
1978-22727337-395
1979925343113---
198015128-555-67-
19818516-541-77-
19824630-2548-1-
19834930-162-14-
1984434-1040-6-
1985292122-2165-34-

单位:人

表16-2 长岛县集体单位新增逐年统计表
年度从城镇招收人员从农村招收人员统一分配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临时工转入人数由集体单位转入人员落实政策收回人数
小计其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1971-442--19--
19721010----9-
1973---2----
19768518161101---
19776547422----
197831261012-33-
197911951----
1980422693---1
1981104-23---
198256-14---
198352--2---
1984416-23-176-
1985273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