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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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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特区政府进行国防建设购买土地试点工作,自行制定了购买土地办法及价格标准。1954年,开始执行政务院制定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农田,根据土质好坏,参照往年一般收成及现有作物生长情况进行补偿,每亩价格为90至1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山东省政府规定:五级地每市亩为50万元,每增一级加4万元。莱阳专署规定:以十级土地为基础,每市亩85万元,每增一级加3.5万元,减一级则减4万元;场园、菜地、粪杨等特殊土地,按高于邻地标准执行;对私人的荒坡、荒山,以其收益多少,分别按每市亩10万至25万元定价。
1983年,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城区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一律按所征土地当年产值的6倍计价,其它土地按年产值的4倍计价。城区安置费标准是: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3分(不含3分)以上的,每个人口补助为该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倍;人均耕地在3分(含3分)以下的,可超过3倍,最高不超过10倍。农村安置补助费为该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倍。

表15-3 征用土地历年统计表(单位:亩)
年份耕地非耕地
1953661.2-
1954118.2-
195548612
1956171-
1957103.82.2
195822-
195980-
1966123130.4
196733.24.8
19717.15.5
197230.531.3
197351.361.9
19744911.7
1975114.59
1976806.1
1977518.8
197849.330
197910927
19801197.8
198133.620.2
198261-
198352.65
1984107.14.3
19851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