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特区政府进行国防建设购买土地试点工作,自行制定了购买土地办法及价格标准。1954年,开始执行政务院制定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农田,根据土质好坏,参照往年一般收成及现有作物生长情况进行补偿,每亩价格为90至1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山东省政府规定:五级地每市亩为50万元,每增一级加4万元。莱阳专署规定:以十级土地为基础,每市亩85万元,每增一级加3.5万元,减一级则减4万元;场园、菜地、粪杨等特殊土地,按高于邻地标准执行;对私人的荒坡、荒山,以其收益多少,分别按每市亩10万至25万元定价。
1983年,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城区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一律按所征土地当年产值的6倍计价,其它土地按年产值的4倍计价。城区安置费标准是: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3分(不含3分)以上的,每个人口补助为该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倍;人均耕地在3分(含3分)以下的,可超过3倍,最高不超过10倍。农村安置补助费为该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倍。
表15-3 征用土地抽年统计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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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耕地 │非耕地│年份│耕地 │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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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661.2 │- │1974│49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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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18.2 │- │1975│114.5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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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486 │12 │1976│80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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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71 │- │1977│51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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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03.8 │2.2 │1978│49.3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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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22 │- │1979│109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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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80 │- │1980│119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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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23 │130.4 │1981│33.6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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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33.2 │4.8 │1982│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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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7.1 │5.5 │1983│52.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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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30.5 │31.3 │1984│107.1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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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51.3 │61.9 │1985│107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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