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始于1953年,到1982年,一直由民政部门管理。1983年,土地征用改由农业局管理,对城区的土地征用,还需经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审核。在土地征用中,统一执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凡有荒地、坡地、旧宅基地、空闲地可利用的,一律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住宅地。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倡建楼房。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征用土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单位达成协议后,经当地乡(社)政府同意,报送县(特区)政府审核批准。不准先用后征、早征晚用、多征少用或不征而用。
征用土地批准权限是:3亩以下(含3亩)由县政府批准;3亩以上至10亩(含10亩),由市政府批准;10亩以上成征用菜地、园地,由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尽量移栽,半成材或成材树,由征地单位按国家木材牌价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等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折价补偿,或另建同等质量的附着物。被征用土地者的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相应减免,口粮不足可安排吃统销粮。
第一节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始于1953年,到1982年,一直由民政部门管理。1983年,土地征用改由农业局管理,对城区的土地征用,还需经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审核。在土地征用中,统一执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凡有荒地、坡地、旧宅基地、空闲地可利用的,一律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住宅地。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倡建楼房。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征用土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单位达成协议后,经当地乡(社)政府同意,报送县(特区)政府审核批准。不准先用后征、早征晚用、多征少用或不征而用。
征用土地批准权限是:3亩以下(含3亩)由县政府批准;3亩以上至10亩(含10亩),由市政府批准;10亩以上成征用菜地、园地,由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尽量移栽,半成材或成材树,由征地单位按国家木材牌价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等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折价补偿,或另建同等质量的附着物。被征用土地者的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相应减免,口粮不足可安排吃统销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