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章 婚姻登记 资料库:长岛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长岛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article/30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article/30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3年,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宣传贯彻婚姻法。1955年5月,对结婚或离婚开始履行登记制度。结婚登记要求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村(队)或单位介绍信,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离婚的登记要求是:要力求调解,消除矛盾,使夫妻重归于好。调解不成再给予登记离婚。在离婚中,对重大纠纷调解无效的,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婚姻登记工作一直由民政科(局)管理,登记手续由各乡(镇)具体办理。

    表15-2  婚姻登记情况抽年统计表
    单位:对
┌──┬────┬────┬─────┬─────┬──┐
│项目│批准结婚│申请离婚│经调解不离│转法院处理│复婚│
│数量│        │        │          │          │    │
│年份│        │        │          │          │    │
├──┼────┼────┼─────┼─────┼──┤
│1954│302     │27      │8         │15        │7   │
├──┼────┼────┼─────┼─────┼──┤
│1956│329     │11      │2         │6         │-   │
├──┼────┼────┼─────┼─────┼──┤
│1957│367     │35      │25        │-         │-   │
├──┼────┼────┼─────┼─────┼──┤
│1959│197     │12      │5         │-         │-   │
├──┼────┼────┼─────┼─────┼──┤
│1979│527     │24      │18        │-         │-   │
├──┼────┼────┼─────┼─────┼──┤
│1980│519     │6       │-         │-         │-   │
├──┼────┼────┼─────┼─────┼──┤
│1981│1059    │11      │-         │-         │-   │
├──┼────┼────┼─────┼─────┼──┤
│1982│555     │14      │12        │-         │-   │
├──┼────┼────┼─────┼─────┼──┤
│1983│384     │23      │16        │10        │-   │
├──┼────┼────┼─────┼─────┼──┤
│1984│341     │21      │11        │6         │-   │
├──┼────┼────┼─────┼─────┼──┤
│1985│605     │28      │19        │-         │-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