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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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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宣传贯彻婚姻法。1955年5月,对结婚或离婚开始履行登记制度。结婚登记要求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村(队)或单位介绍信,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离婚的登记要求是:要力求调解,消除矛盾,使夫妻重归于好。调解不成再给予登记离婚。在离婚中,对重大纠纷调解无效的,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婚姻登记工作一直由民政科(局)管理,登记手续由各乡(镇)具体办理。

表15-2 婚姻登记情况抽年统计表
年份 批准结婚 申请离婚 经调解不离 转法院处理 复婚
1954302278157
19563291126
19573673525
1959197125
19795272418
19805196
1981105911
19825551412
1983384231610
198434121116
19856052819
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