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国家抚恤 资料库:长岛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长岛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article/2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article/2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执行政务院规定,对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支前民工的家属,按牺牲和病故两种标准进行一次性抚恤(开始发粮食,1953年改发现金)。1980年,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改为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3种标准。对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还没有随军的直系亲属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1年后,对退休后病故干部的遗孀给予生活补助;对立过二等功以上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增发四分之一的抚恤金。
    1975年至1985年,全县发放抚恤金共47.06万元。
    残废抚恤  1950年,根据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残废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等致残者进行优待抚恤:回乡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油、粮、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的标准供应,并每月发给38.50元护理费,本人病故后,其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回乡的二等残废军人,每月口粮不足35斤者,由国家补足,并享受公费医疗;对因伤口复发外出治疗或配制辅助器械的,费用均由国家报销。
    “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抚恤政策受到干扰。有的残废军人受到错误的批斗或被取消残废优抚。1976年后,先后为2名残废军人恢复名誉,补发了残废金。并按照残废抚恤条例规定,对符合评残废而漏评的6名致残者,给予补批。1985年,全县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和残废民兵共63人。其中,在乡镇的35人,在职的28人。
    临时补助  对优抚对象除定期定量补助外,还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1949年8月,在5个乡,救济烈、军、工属缺粮户共208户。1954年,政府购买一批生产工具发给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发展生产。1979年,给隍城公社的1户军属1次补助医药费700元。此后,临时补助款的重点用于优抚对象的住房建设,其次用于扶持发展生产和解决治病困难。到1985年,给132户优拢对象补助建房款21500元,为12户退伍军人补助医疗费7000元。

    表15-1  复员军人、烈属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单位:元
┌──┬──────────┬─────────┬────┐
│项目│烈属                │复员军人          │全年用款│
│数量├──┬──┬────┼────┬────┤        │
│年份│户数│人数│月补助款│定额人数│月补助款│        │
├──┼──┼──┼────┼────┼────┼────┤
│1958│7   │14  │21      │-       │-       │252     │
├──┼──┼──┼────┼────┼────┼────┤
│1963│12  │23  │50      │2       │10      │720     │
├──┼──┼──┼────┼────┼────┼────┤
│1978│4   │5   │12      │1       │3       │180     │
├──┼──┼──┼────┼────┼────┼────┤
│1980│18  │21  │159     │18      │120     │3348    │
├──┼──┼──┼────┼────┼────┼────┤
│1981│19  │22  │204     │25      │204     │4896    │
├──┼──┼──┼────┼────┼────┼────┤
│1982│19  │22  │204     │29      │238     │5304    │
├──┼──┼──┼────┼────┼────┼────┤
│1983│18  │21  │194     │45      │366     │6720    │
├──┼──┼──┼────┼────┼────┼────┤
│1984│18  │21  │221     │42      │386     │7284    │
├──┼──┼──┼────┼────┼────┼────┤
│1985│26  │29  │560     │49      │646     │14472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