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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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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执行政务院规定,对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支前民工的家属,按牺牲和病故两种标准进行一次性抚恤(开始发粮食,1953年改发现金)。1980年,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改为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3种标准。对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还没有随军的直系亲属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1年后,对退休后病故干部的遗孀给予生活补助;对立过二等功以上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增发四分之一的抚恤金。
1975年至1985年,全县发放抚恤金共47.06万元。
残废抚恤 1950年,根据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残废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等致残者进行优待抚恤:回乡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油、粮、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的标准供应,并每月发给38.50元护理费,本人病故后,其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回乡的二等残废军人,每月口粮不足35斤者,由国家补足,并享受公费医疗;对因伤口复发外出治疗或配制辅助器械的,费用均由国家报销。
“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抚恤政策受到干扰。有的残废军人受到错误的批斗或被取消残废优抚。1976年后,先后为2名残废军人恢复名誉,补发了残废金。并按照残废抚恤条例规定,对符合评残废而漏评的6名致残者,给予补批。1985年,全县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和残废民兵共63人。其中,在乡镇的35人,在职的28人。
临时补助 对优抚对象除定期定量补助外,还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1949年8月,在5个乡,救济烈、军、工属缺粮户共208户。1954年,政府购买一批生产工具发给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发展生产。1979年,给隍城公社的1户军属1次补助医药费700元。此后,临时补助款的重点用于优抚对象的住房建设,其次用于扶持发展生产和解决治病困难。到1985年,给132户优拢对象补助建房款21500元,为12户退伍军人补助医疗费7000元。

表15-1 复员军人、烈属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单位:元
┌──┬──────────┬─────────┬────┐
│项目│烈属 │复员军人 │全年用款│
│数量├──┬──┬────┼────┬────┤ │
│年份│户数│人数│月补助款│定额人数│月补助款│ │
├──┼──┼──┼────┼────┼────┼────┤
│1958│7 │14 │21 │- │- │252 │
├──┼──┼──┼────┼────┼────┼────┤
│1963│12 │23 │50 │2 │10 │720 │
├──┼──┼──┼────┼────┼────┼────┤
│1978│4 │5 │12 │1 │3 │180 │
├──┼──┼──┼────┼────┼────┼────┤
│1980│18 │21 │159 │18 │120 │3348 │
├──┼──┼──┼────┼────┼────┼────┤
│1981│19 │22 │204 │25 │204 │4896 │
├──┼──┼──┼────┼────┼────┼────┤
│1982│19 │22 │204 │29 │238 │5304 │
├──┼──┼──┼────┼────┼────┼────┤
│1983│18 │21 │194 │45 │366 │6720 │
├──┼──┼──┼────┼────┼────┼────┤
│1984│18 │21 │221 │42 │386 │7284 │
├──┼──┼──┼────┼────┼────┼────┤
│1985│26 │29 │560 │49 │646 │14472 │
└──┴──┴──┴────┴────┴────┴────┘